故意伤害罪-无罪判例规则1:不能认定作案工具或作案工具缺失


第33期 故意伤害罪-无罪判例规则1:不能认定作案工具或作案工具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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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本公众号将逐一给读者分享,我们从3000多个无罪判例中总结的近千个无罪判例规则及其简要分析,并列举其中的重要判例。如想获取更详细的规则分析和更多的类似判例,欢迎关注郑飞、梁雅丽主编:《无罪判例规则与辩护攻略丛书(9卷本)》,法律出版社2020年即出)。其中,我们搜集了800多个故意伤害罪无罪判例,从中总结出了73个无罪判例规则】



规则简要分析


作案工具是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一环证据,“只有在法庭上出示或展示,才能发挥其证明作用。”物证的出示要求所有证据都必须经过辨认或鉴真,并且要符合最佳证据规则,也就是出示原件,这是为了保证物证的同一性和可靠性。即便是对于不便或不能拿到法庭上出示的物证,也要出示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照片。

此规则下的无罪判例共14个,均是在不存在不便或不能拿到法庭上出示的情况下,公诉人或者自诉人要么无法证明所提出物证系作案工具,如无罪判例1;要么没有提出作案工具证据,如无罪判例7;要么提出多个作案工具证据而无法认定确切的作案工具,如无罪判例2。



无罪判例举例


【无罪判例1】陈某1与陈长林故意伤害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5)温刑初字第00006号

……公诉人当庭出示的物证即陈长林的作案工具铁锹,经鉴定该铁锹上无人血附着,且陈长林当庭否认系其所持铁锹,也与侦查卷中提供物证照片中的商标不符,不能认定。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所举证据之间不能互相印证,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不足以证明所指控事实,未能使合议庭作出认定指控事实的内心确信和唯一结论。根据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长林犯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


【无罪判例2】侯生新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鄂宣恩刑初字第00034号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侯生新抢夺挖锄过程中致侯某1左腕受伤,从提交的证据来看,在场的只有侯某1、刘某、侯生新三人,侯生新几次供述的基本经过一致,说自己用竹竿打伤刘某的头部,抓住侯某1的挖锄,抢过后丢在了一边,否认自己用锄头致伤侯某1,自己的伤是侯某1用镰刀砍伤;刘某陈述侯生新抢过侯某1的挖锄,将侯某1的左手打伤,自己拿镰刀朝侯生新头上砍了一下;侯某1四次陈述有三次证实侯生新从自己手中抢过挖锄,用锄头挖在自己左手腕上,而侯某1第二次陈述,即2013年6月19日的陈述,说自己之前说侯生新用挖锄挖其左手的话是假的,自己不知道左手腕是如何受伤的,该陈述与其他几次截然相反,亦否定了第一次的陈述,公安机关进行第三次询问时没进行排除。被害人侯某1的几次陈述不一致,且与被告人侯生新供述、被害人刘某陈述不能相互印证。公安机关现场提取了三把带血凶器,但没有对凶器血迹进行鉴定,不能排除其他凶器致伤的可能性。


【无罪判例7】叶某1、叶某2故意伤害二审刑事判决书——(2016)粤09刑终132号

本院认为,现有证据未能证实系上诉人王某水持刀伤害被害人叶某1、叶某2。具体评判如下:

一、本案证据存在重大缺失与瑕疵。

……2、作案工具未能缴获,来源不明、去向不明。……



《无罪判例规则与辩护攻略丛书》列表

1卷:《贪污贿赂罪》(已交付出版社,敬请期待)

2卷:《扰乱市场秩序罪》(已交付出版社,敬请期待)

3卷:《故意伤害罪》(已交付出版社,敬请期待)

4卷:《渎职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已完成初稿)

5卷:《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正在撰写)

6卷:《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正在撰写)

7卷:《侵犯财产罪(一)》(正在撰写)

8卷:《侵犯财产罪(二)》(正在撰写)

9卷:《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正在撰写)




郑飞,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新技术法学”发起人。2017年入选北京市“百名法学英才”“首都法学法律高级人才库”专家,2018年获第十三届“中国法学家论坛征文奖”三等奖,2019年获评“北京高校优秀本科毕业论文指导老师”。

致力于“刑行民交叉领域”的理论研究与律师实务,在《Asian Journal of Criminology》《政法论坛》《法制与社会发展》《环球法律评论》《中国刑事法杂志》等核心期刊发表论(译)文20余篇,其中多篇论(译)文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出版专著《证据性权利研究》(独著),译著《证据法的根基》(合译),主持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北京市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最高检理论研究课题一般项目等多项省部级以上课题。


梁雅丽律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司法部《法律与生活》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院高级研究员,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校外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商事犯罪预防与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

山东招远麦当劳杀人案辩护人,执业二十五年,成功承办过多起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及民商事疑难复杂案件,并被国内多家媒体报道。尤为擅长刑事和民商事交叉领域及刑事和行政交叉领域业务,致力于研究企业风险的法律防控,并先后为多家大型企业、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及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了出色的法律顾问服务。在企业风险的法律预防和控制、企业改制、资产重组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执业实践经验。荣获《方圆律政》2014律政年度刑辩律师,《中国企业报》2017助力金融风险防范人物,《中国商报》2019年商事法制建设年度典范任务。


新技术法学成员规则

一、“新技术法学”是一个民间自治研究小组,以“究新技术法理,铸未来法基石”为基本理念,主要以各类自媒体、正式出版物、学术工作坊、横向研究项目、案件代理等形式开展理论与实践活动,成员之间互相督促,共同学习进步。


二、欢迎认同“新技术法学”基本理念和成员规则的各界朋友和学生加入“新技术法学”,成员基本规则如下:

(一)所有成员应积极参与“新技术法学”各项活动;

(二)硕士(含在读)以上学历成员,每月应至少撰写1篇自媒体原创文章,文章内容和形式不限,只要与“新技术法学”相关即可;

(三)本科(含在读)以上学历成员,应参与“新技术法学”自媒体文章的编辑工作,同时鼓励撰写自媒体原创文章;

(四)所有成员均应参与“中国新技术法学皮书系列”编写工作。


三、“新技术法学”顾问:

梁雅丽,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张志同,北京市京润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硕士研究生实践导师


四、“新技术法学”成员名单:

郑 飞,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曹 佳,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法律顾问

郑应伟,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德国汉堡大学欧盟国际法学硕士

马国洋,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陆 洋,德国弗莱堡大学法理学博士研究生,研究员

陈 扬,华盛顿大学圣路易斯分校LLM

聂真璇子,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杨默涵,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李雅健,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郑卓奇,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陈晓慧,澳门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董鉴泉,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李 昊,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刘廿一,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李思言,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钱玉仙,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龙健宁,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周志刚,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