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疫”时期,餐饮企业的遭遇和应对

内容来自:明思律谈

疫情之下,诸多企业都遭到严重的损害,作为防疫重点的餐饮企业更是首当其冲。据统计,今年农历年第一周餐饮行业损失约5000亿元,考虑到消费者的心理,疫情过后,行业寒冬仍会持续一段时间,届时整个行业损失可能达农历年第一周的数倍。高昂的租金、员工工资、供应商货款犹如狂风暴雪,现金流不足的餐企彷如赤裸在风雪之中,饱受摧残。那么,餐饮企业该如何披上棉袄、点燃暖炉,度过寒冬呢?


一、疫情下餐企的遭遇

预订单、客流量、线下线上营收“四重降”,业务少、人不足、要求高,三重叠加,外卖业务遇冷,流动资金供血不足,供应链运转障碍重重。同时上述商业风险触发租赁合同、劳动合同、购销合同的给付义务无法依约履行造成违约的法律风险。生产经营停滞,但房屋租金、人工工资、积压货款等刚性金钱给付支出一直在持续。

二、正确认识“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

2月10日,全国人大工委代表回应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只符合“不能预见”的条件,不可抗力仍需符合“不能克服”的条件,换言之单纯因疫情导致客流量、订单减少,经营收入下降并不足以达到“不能克服”的条件,仍无法已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责。因此,仍考虑是否达到不能克服、不可抗力与当事人不能履行民事义务间是否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合同签约与疫情及防控措施的先后以及疫情及防控措施发生前是否存在迟延履行等因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但是,特别注意的是在《民法总则》中并未规定可变更合同,最新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已明确未规定即应当认为废止了合同法中有关可变更合同的规定。《解释(二)》中变更合同规定的适用也会受此影响,法院应当无法直接判令变更合同条款。但是,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可以判令免除餐企部分或者全部给付支付义务。


三、积极争取租金减免、缓交、合理解除合同。

对于租赁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餐饮企业,目前已有部分地区出台租金减免的文件,如广东省人民政府2月6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广东二十条》”)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2月26日审议规定的《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防控阻击战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

《广州四十八条》”)均规定了两个月以上的租金减免措施,并同时通过税收减免等方式鼓励非国有物业减免租金。对于该类租赁,餐饮企业需要及时根据已下发的相关文件规定与出租方以书面形式协商确定租金减免情形,若存在协商不成的情形,可依法向国资主管单位反映情况或审慎采取诉讼方式救济。

对于租赁其他经营用房(主要是私主体)的餐饮企业,目前政策上虽鼓励业主减免租金,但不具有强制效力。对于该类租赁,建议先协商解决,协商应通过书面形式(如租金减免申请书)与出租方协商减免租金,以维护企业正常经营,保障与出租方的友好合作关系便于后续续租为由,建议出租方友好协商,就减免数额达成一致,若双方成功协商一致应签订《补充协议》进行具体约定,以免日后产生争议。若无法协商一致,基于不可抗力、公平原则的相关规定,可采取诉讼等方式主张减免部分租金。



四、合理合法节约用工成本。

(1) 我国《劳动合同法》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变更劳动合同,积极与员工沟通调整劳动用工条件。对于希望留用但工作量不饱和的职工,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其协商调整工作方式与薪酬,如采用网络、电话等通讯方式在家办公,缩短工作时间等,但调整后的劳动报酬应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对于希望保留劳动关系但短期内无需其提供劳动的职工,企业可与其协商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向其支付基本生活费,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应当根据当地有关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

(2) 申请缓、减、免、补社会保险。各地政策中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员工社会保险的企业规定了延期补办、缓缴的帮扶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延迟一定期限补缴社会保险,对延期缴纳的企业不征收滞纳金,亦不影响参保记录和参保待遇。部分企业可就部分类别社会保险申请减免或补贴返还,根据各地政策因地制宜。如《广东二十条》及《广州四十八条》均有相应的规定。

(3)降低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及申请缓缴。深圳市规定:对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3%,期限不超过12个月;或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五、妥善处理与供应商的合作关系,合理合法变更与解除合同。

友好协商,及时沟通,妥善处理与供应商的合作关系。针对尚在履行期间的采销合同,餐饮企业可逐一向上游供应商通过书面方式发出停止供应货物或延期履行的通知,若因特殊时期送达存在障碍的,可通过邮件、微信、公众号、短信等方式同步通知,并保留相关凭证。

协商不成,正确运用“不可抗力”和“公平原则”,通过诉讼方式变请求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或解除合同,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原则,结合继续履行合同是否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进而认定是否变更或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