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与自首、坦白有什么关系?该如何区分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出台,“认罪认罚从宽原则”被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位置。这标志着,认罪认罚从宽原则,从一项2016年发起的试点,被正式确立为中国特色的刑事诉讼基本制度、原则。2019年10月24日,两高三部共同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认罪认罚指导意见》),对此进一步细化。这意味着,认罪认罚从宽原则不仅会是刑事诉讼实践中的重要原则,也将成为近两年法考的宠儿。

因此今天给大家带来认罪认罚从宽与自首、坦白之间的区别梳理,希望给同学们一个积少成多的小欢喜,并助你在2020年法考中先拿一分。

一、什么是认罪认罚?

《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据此可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承认犯罪、接受处罚,才可叫做认罪认罚。确立认罪认罚,关键是确认何谓“认罪”,何谓“认罚”。

依据《认罪认罚指导意见》7和8两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对“认罪”、“认罚”做以下理解。

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即“认罪”要求:①如实供述(与自首、坦白中的供述要求相同);②认同指控犯罪事实(自首、坦白无此要求)。

其中,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数罪,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如实供述的部分,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人民法院可以从宽处罚。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即“认罚”要求接受专门机关的处理和裁判(自首、坦白亦无此要求)。

具体来说,“认罚”,在不同阶段体现有所不同。“认罚”,在侦查阶段表现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

“认罚”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应当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来考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表示“认罚”,却暗中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隐匿、转移财产,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则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程序选择权,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不影响“认罚”的认定。

【牛刀小试】以下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说法,是否正确(答案在文章最后)?

(1) 在公安机关讯问张三的过程中,张三承认甲是自己杀死的,但表示甲这个人平时多次欺负自己,甚至拳脚相加,自己也就是想捅他两刀教训教训他,谁知道甲身子太弱,直接就被捅死了。本案由于张三不认罪,故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原则。

(2) 李四采用电信诈骗的手段,骗得数十名被害人,金额达到100万元。一日看《今日说法》,有所悔悟,故到当地派出所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示愿意接受一切相关的刑事处罚。被害人得知李四落网后申请退赔,经查,李四名下无任何财产。李四骗取的财款已经在其自首前一天全部汇入自己在美国读书的儿子李小四名下。对李四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原则。

(3) 由于认罪认罚案件一般对证据、事实、法律、量刑都无争议,故认罪认罚案件无法庭辩论和法庭调查程序。

二、认罪认罚如何从宽?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可以从宽”也就意味着认罪认罚的从宽,不是“应当”从宽情节,而是“可以”从宽情节。《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第8、9两条对认罪认罚中,如何从宽作出了规定。

1.何谓“从宽”?从宽处理既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罚,也包括程序上从简处理。“可以从宽”,是指一般应当体现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予以从宽处理。但可以从宽不是一律从宽,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依法不予从宽处罚。比如,自首也属于“可以”从轻、减轻,甚至特定情况下可以免除刑事责任的情形。但在药家鑫案中,虽然药家鑫在其父亲的陪同下自首,仍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仍是符合“可以”情节的法律精神的。可以合理推测的是,即便当时这个案子存在认罪认罚的情节,恐怕最后的量刑仍是死刑立即执行。药家鑫先撞人后使用匕首乱刺多刀至张妙死亡的情节,属于后果特别严重,手段特别残忍,影响恶劣,而不足以从轻处罚的情况。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综合考虑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依法决定是否从宽、如何从宽。对于减轻、免除处罚,应当于法有据;不具备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幅度以内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和量刑;对其中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2.“从宽”可以达到何种程度?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区别认罪认罚的不同诉讼阶段、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和意义、是否确有悔罪表现,以及罪行严重程度等,综合考量确定从宽的限度和幅度。在刑罚评价上,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

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一般应当大于仅有坦白,或者虽认罪但不认罚的从宽幅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同时认罪认罚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不作重复评价。

对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特别是初犯、偶犯,从宽幅度可以大一些;罪行较重、人身危险性较大的,以及累犯、再犯,从宽幅度应当从严把握。

【牛刀小试】请判断下列说法是否正确?

(1)认罪认罚从宽,既包括实体从宽,也包括程序从宽从简。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认罪认罚代表着对合法性的回归,意味着社会危险性的消除,因此,应当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三、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的联系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特别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坦白】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通过与《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比可知,认罪认罚与坦白、自首的共同之处就是在其构成要件上,都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

四、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的区别

1.法律渊源不同

认罪认罚从宽原则作为一个量刑情节,来自于《刑事诉讼法》,来自于程序法,而不是实体法。这一原则体现了程序法对实体法的修正和影响,体现了刑诉法的独立价值。

而自首、坦白来自于《刑法》,是实体法上规定的量刑情节。

2.构成要件不同

认罪认罚从宽要求:1.自愿如实供述;2.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3.真诚悔罪,接受处罚。

而自首要求:1.自动投案;2.如实供述或者被专门机关强制,但如实供述其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

坦白要求:1.不构成自首;2.如实供述。

即自首和坦白并无对认罪、认罚的要求。

3.从宽力度不同

认罪认罚的从宽一般高于仅有坦白;但对于认罪认罚和自首的从宽力度高低,现有的司法解释并未作出规定。具体的量刑裁减幅度,可以参考下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7〕7号)规定:···

4.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5.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3)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

8.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9.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


五、答案解析

第一部分“什么是认罪认罚”中的牛刀小试(1)错误,承认犯罪事实,但对犯罪的原因作出辩解,不影响认罪的认定。故本句表述错误。(2)错误,认罚要求真诚悔罪、接受处罚。接受处罚既包括接受专门机关的处罚,也包括接受对被害人的退赔。李四虽然自首,但以实际行动转移财产,是不愿意接受处罚的表现。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原则。故本句表述错误。(3)错误,认罪认罚的案件可以适用速裁、简易或者普通程序。适用普通程序可以简化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但不意味着取消这两个步骤。故本句错误。

第二部分“认罪认罚如何从宽”的牛刀小试(1)错误。认罪认罚可以作为“社会危险性”的考察因素,但显然不是只要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就消失。故本句表述错误。

上述便是中公法考关于认罪认罚及坦白、自首的关系,大家可以了解一下,如有问题可直接留言咨询,法考生可关注“中公法考”了解更多法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