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新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梁海永贪污案,新昌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13年3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梁海永在担任新昌县环境卫生管理处车辆管理科副科长期间,利用负责新昌县环境卫生管理处汽车配件采购等工作的职务便利,在采购过程中通过隐瞒实际采购价格、虚开发票的形式骗取公共财物归个人所有,共计人民币532354.55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梁海永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法院判决:
被告人梁海永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