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这两天最令人振奋的消息,莫过于申军良一家终于在广州团聚!
2005年1月4日,对于申军良来说成了插在心口的一把刀。
15年前的这一天,申军良的儿子申聪被拐走,原本过着朴实平淡却幸福的的一家三口,变得支离破碎。
因为过分自责,申军良的妻子甚至出现了精神问题。
“儿子丢后,她(妻子)每天以泪洗面,后来精神也开始慢慢出现了问题……”
为了把儿子找回来,申军良辞了工作,变卖家产,欠下了几十万的外债,踏上了漫漫的寻子之路。
这一找,就找了整整15年。
人生能有几个15年呢?
从28岁熬到了43岁,申军良找得太久了。
幸而,他终于等到了重逢的这一天。
但我们都清楚,不知道还有多少个家庭,依然在这条路上苦苦追寻,甚至有的已经找不动了,倒在了路上。
每当看到这样的新闻,总是让人忍不住咒骂可恶的人贩子!
可拐子有罪,“买主”就真的无辜了吗?
02
是的,我一直认为,通过正规渠道、办理了合法领养手续的,才能成为养父母。
买孩子的,就只能叫“买主”,没有资格被称作“养父母”。
申军良在见到失散多年的儿子时表示,孩子这些年生活的不错,受到了很好的教育,说话很有礼貌,比很多同龄人要成熟很多,也很有素养。
连警方都说,打拐这么多年,还是第一次见被拐的孩子中有状态这么好的,又阳光又懂事。
于是,我看到不少评论中说,要感恩养父母的。
理由是毕竟人家也不容易,花钱又费心,还把孩子教育得挺好,如今,人财两空对他们而言已经是最大的“惩罚”了,你不感恩也就算了,怎么还能去告人家呢?
讲得真是“入情入理,头头是道”呢。
那么问题来了,所谓的养父母,一开始就不要“买”,不就成了吗?
早知道会落个“人财两空”的结局,为什么当初非要买呢?
要论难受程度,人家亲生父母这些年过得就舒坦了吗?
如果说买孩子,对孩子好,也是出于爱的话,那这种爱也太廉价了。
因为这种爱是建立在自私的基础上,是不折不扣的“小偷”行径!
因为他们的“助纣为虐”,才导致人家骨肉分离,到头来还想让人感恩,难不成脑子进水了吗?
有句话说得好“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
如果买卖同罪,还会有这么多人“顶风作案”吗?
03
我国对拐卖一方的犯罪团体,确实是“重拳出击,法不容情”。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施诈、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但对于“买主”这一方,处罚力度确实相当“绵软”,连高高拿起,轻轻放下都谈不上。
最开始对没有虐待被拐妇女、儿童或不阻碍解救妇女、儿童的竟然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直到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才调整为“可以从轻处罚”。
不得不说,这么一对比,真是宽大处理了。
估计人贩子也要“哭晕在厕所”。
为什么会造成这种局面的出现?
一方面是因为“历史遗留问题”,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买卖人口这种行为在很多时候都是被“允许”的。
甚至在某些年代,人是会像牲畜一样买卖分食,譬如“两脚羊”这样的代称。
虽然现在时代进步了,但在一些偏远地区,还依然留存这种思想。
我花钱买了,就是属于我的。
因此,在真实的案件中,甚至出现过公安跨省行动被人围在村口进出不得的事件。
另外一方面,就是为了保护被拐卖的儿童。
如果买卖同罪,买家会更加隐蔽,无形中就增大了孩子被找到的难度。
同时,如果没有了“买主”,有些没有卖出去的孩子就会像“过期的商品”惨遭人贩伤害致残,沦落到最悲惨的境遇……
这里面的权衡利弊,确实会让人陷入两难之地。
但我们不能因此就本末倒置,顾此失彼。
买卖人口本质上,就是没有把人当人看。
人被视作商品,无论卖方还是卖方,都应该承担相应的代价。
铤而走险,是因为有利可图。
试想,当他们认为自己的“付出”和“回报”根本不能相提并论时,还会有这么多的拐卖事件吗?
真的,如果无法杜绝,那么,我们希望,这样的事情会越来越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