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7 刑法民法諺語超好記口訣

刑法口訣彙總


1、刑法解釋

擴大解釋:把氣球吹大一點點

縮小解釋:把氣球的氣放掉一點點

類推解釋:是把氣球放爆,讓人大吃一驚

當然解釋:在邏輯及事理上具有遞進性,強調“變”字。(“入罪時舉輕以明重,出罪時舉重以明輕”)

2、不作為犯

作為犯:刑法叫你別幹,你偏要幹,違反了“禁止性規定”

不作為犯:刑法叫你幹,你偏不幹(不履行義務)→能為、當為、不為

3、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心連心,手拉手。兩廂情願,不求天長地久,只求曾經擁有

間接正犯:你不懂我的心,借刀殺人

片面共犯:一廂情願

4、更多經典口訣

緩刑:是你不需要去坐牢

假釋:把你虛假的釋放出來

考驗期滿,原判刑罰視作執行完畢

自首:我想坐牢

特別自首:你已在籠子裡面了(罪名要不同)

立功:出賣兄弟,讓司法機關高興

違法性認識錯誤:即法律認識錯誤,刑法沒學好,後果自負

犯罪未遂→欲達目的而不能

犯罪中止→能達目的而不欲

能與不能由犯罪嫌疑人決定

正當防衛打王八蛋

緊急避險是打王九蛋


民法口訣


1-10


1、所有權:物、建、共、鄰

⑴物權變動;

⑵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專有權、共有權和成員權三部分構成);

⑶共有制度(按份共有or共同共有);

⑷相鄰關係(VS地役權)。

2、用益物權:城市一個,農村倆,還有一個地役管全家。

⑴建設用地使用權;

⑵宅基地使用權(解決農村住的問題)、土地承包經營權(解決農村吃的問題)

⑶地役權。

3、具體人格權:生、身、健、姓、肖、名、榮、隱(物質型人格權3類 精神性人格權5類)

⑴生命權;⑵身體權;⑶健康權;⑷姓名權;⑸肖像權;⑹名譽權;⑺榮譽權;⑻隱私權。

4、身份權:上有老、下有小、旁邊配偶不能少

⑴親屬權;⑵親權(監護制度);

⑶配偶權(效力有瑕疵的婚姻、夫妻財產製、離婚制度)。

5、形成權:撤、抵、追、解、否、選、繼、遺

⑴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中善意相對人的撤銷權和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中的撤銷權;

⑵抵消權;

⑶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中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追人權;

⑷解除權;

⑸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中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否認權;

⑹試用買賣合同中試用人購買標的物與否的選擇權;

⑺繼承人對繼承的接受與放棄;

⑻受遺贈人對遺贈的接受與放棄。

6、宣告死亡:妻離、子散、家破、人亡

⑴與配偶的婚姻關係自動消滅;

⑵—方有權單方送養子女;

⑶個人合法財產按遺產開始繼承;

⑷視為自然死亡,喪失民事主體資格。

7、法人解散的情形:章、權、並、立、關、撤、銷、僵(自願解散、強制解散)

⑴法人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⑵法人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

⑶因法人合併或分立需要解散;

⑷法人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登記證書、責令關閉或被撤銷;

⑸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單獨或合計)的股東,可以請求法院解散公司。

8、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強、公、主、意

⑴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⑵不違背公序良俗;

⑶主體(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⑷意思表示真實。

9、債權請求權不受訴訟時效限制:存、券、資、國

⑴存款本息請求權;

⑵債權本息請求權;

⑶基於投資關係所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⑷未授權給公民、法人經營、管理的國家財產受到侵害。

10、非基於民事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政、法、繼、事

⑴政府徵收;⑵法律文書;⑶繼承或受遺贈;⑷亊實行為。

11-20


11、特殊物權變動:善、拾、先、添

⑴善意取得;⑵拾得遺失物(包括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隱藏物);⑶先佔;⑷添附。

12、善意取得的四個構成要件:賣方一個,買方倆,還有一個公式管全家

⑴賣方無權處分;

⑵買方主觀上要善意且無重大過失,客觀上要支付合理對價;

⑶已完成公示。即不動產已登記,動產已交付。

13、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之成員權一般表決事項:定改規則和規約,選換委員聘企業。(雙1/2)

⑴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以及制定和修改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

⑵選舉或更換業主委員會以及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人。

14、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之成員權特殊表決事項:籌用基金,建設施,(雙2/3)

⑴籌集和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基金;⑵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15、共同共有:夫、家、遺、夥

⑴夫妻關係;⑵家庭關係;⑶遺產繼承關係;⑷合夥關係。

16 、佔有的分類:有無善惡、自他直間

⑴有權佔有和無權佔有、善意佔有和惡意佔有;

⑵自主佔有和他主佔有、直接佔有和間接佔有。

17、不可抵押物:土、封、爭、益、違、集

⑴土地所有權;

⑵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⑶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財產;

⑷公益法人的公益設施;

⑸違法、違章建築;

⑹集體土地使用權。

18、連帶責任承擔方式:追償時順序有先後、數額也不同

⑴必須先向主債務人追償,不足部分再向其他保證人追償其應當承擔的相應份額;

⑵對於主債務人可以追償全部,而對於其他共同保證人只能主張相應的份額。

19、保證債務:一般保證,中止中止,中斷中斷、連帶保證,中止中止,中斷不中斷。

⑴在一般保證的情況下,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也中止;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也中斷。

⑵在連帶保證的情況下,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也中止,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並不當然中斷。

二十、債的學理分類:一多;財勞貨;單選

⑴單一之債和多數人之債;

⑵財務之債、勞務之債和貨幣之債;

⑶簡單之債和選擇之債。

21-30


二十一、合同的10種學理分類:單雙有無償;諾實式主從;本預己他;射定一繼

⑴單務合同和雙務合同;

⑵有名合同和無名合同;

⑶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

⑷諾成性合同和實踐性合同;

⑸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⑹主合同和從合同;

⑺本約和預約;

⑻束己合同和涉他合同;

⑼射幸合同和確定合同;

⑽—時性合同和繼續性合同。

22、15種有名合同:買水贈款租;承建融技輸;紀委管居儲

⑴買賣合同;⑵供水、電、氣、熱力合同;⑶贈與合同;⑷借款合同;⑸租賃合同;⑹承攬合同;⑺建設工程合同;⑻融資租賃合同;⑼技術合同;⑽運輸合同;⑾行紀合同;⑿委託合同;⒀保管合同;⒁居間合同;⒂倉儲合同。

23、不得撤銷的要約:定期限;有明示;有理甶

⑴要約人確定承諾期限;

⑵要約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的;

⑶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

24、要約失效的情形:被撤銷;被拒絕;期滿不答;變實質

⑴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的;

⑵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⑶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⑷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25、撤銷權訴訟成立條件中客觀上債務人實施的8種行為:放棄債權和擔保;串通延長且知道;無償轉讓要撤銷。

⑴放棄到期債權和放棄未到期債權;

⑵放棄債權擔保;

⑶惡意、串通的事後抵押和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

⑷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且受讓人明知和以明顯不合理高價受讓財產,且轉讓人明知;

⑸無償轉讓財產即贈與。

26、不安抗辯權的法定理由:營、譽、逃

⑴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⑵喪失商業信譽;

⑶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27、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清、解、抵、提、免、混

⑴清償;⑵解除;⑶抵銷;⑷提存;⑸免除;⑹混同。

28、法定抵消的積極要件:互債;同類;到期。

⑴雙方互負債務(貨幣之債);⑵雙方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⑶主動債權已到期。

29、7種特殊主體責任:監、教、用、幫、定、安、網

⑴監護人責任;⑵教育機構責任;⑶用工責任;⑷幫工責任;⑸定作人責任;⑹安保義務人責任;⑺網絡服務提供者責任。

30、7種典型侵權責任:產、車、醫、環、危、動、物

⑴產品責任;⑵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⑶醫療損害責任;⑷環境汙染責任;⑸高度危險責任;⑹飼養動物損害責任;⑺物件損害責任。

31-35


31、安保義務人責任主體:商、娛、館、銀、車、群

⑴商場;⑵娛樂場所;⑶賓館;⑷銀行;⑸車站;⑹群眾性活動組織者。

32、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的5種特殊情形:租借轉讓未登記;拼裝報廢盜搶逸;運行至利是前提。

⑴關於租賃或借用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問題;

⑵關於轉讓並交付但未辦理登記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問題;

⑶關於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問題;

⑷關於盜搶的機動車發生交誦事故的責任問題;

⑸關於駕駛人逃逸後對被侵權人的救濟問題。

33、婚姻無效的情形:婚、齡、屬、病

⑴重婚的;

⑵未到法定婚齡的;

⑶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⑷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旳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34、訴訟離婚的法定情形:重婚同居暴虐遺(離婚過錯損害賠償情形);賭博吸毒兩分居;失蹤生育致婚離。

⑴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⑵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⑶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⑷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

⑸—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⑹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9條的規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甶請求損害賠償的,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32條第3款第(5)項的規定處理。

35、遺囑的5種形式:公、自、錄、口、代

⑴公證遺囑:以下4種遺囑,經遺囑人親自申請,經公證機關公證。效力最優

⑵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⑶錄音遺囑:兩個以上合格見證人在場見證,否則無效。

⑷口頭遺囑: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矚應當有兩個以上合格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⑸代書遺囑:①有兩個以上合格的見證人在場見證;②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曰;③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