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5 开票才做收入?再不能这样操作了!

案例描述

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09年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锻造、冲压、金属制品制造加工及销售业务;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3月,该市国税局在纳税评估时,对该公司2014——2016年度的财务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发现,该公司主营业务成本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存在较大幅度的下降:2014、2015年主营业务成本率为80%左右,较为稳定。然而,2016年比例高达约90%,较以前年度增长10%。于是检查人员怀疑企业有隐瞒收入或者虚列成本的问题。于是决定对该公司进行追查。

检查人员比对该公司2016年12个月的主营业务成本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发现11月与12月的比值明显高于其他月份。于是,检查人员对这两个月份的收入与成本进行了逐笔一一核实,资料显示,该公司确认收入58.1万元,但成本结转了120万元,竟然高出了收入,这是为何呢?

财务人员提供了该笔业务购销合同并解释说,“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了一笔部件加工购销合同,价税合计金额163.8万元。生产加工业务已完成,货物发送给对方验收合格后对方仅支付我公司一半的货款81.9万元,因其资金周转困难剩余货款至今未支付。因此,财务只将收到的这部分款项开具了发票,并确认了部分收入。但是,成本全部结转了。

案例分析

(一)会计准则收入确认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3)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4)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时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三)增值税收入确认的时点: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案例中,该公司加工劳务已经提供完成,收入金额已经确定,成本也已经确定。无论是否开票、收款,会计核算均应当确认收入,所得税上也应当确认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业务已经签订合同,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和金额均已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也已经发生,即使没有开票也应当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该公司不能仅将收到的货款确认收入,应确认当期企业所得税收入140万元。

处理结果

当地税务机关对该公司依法作出补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以及附加税费的决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税款缴纳入库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处以了相应的罚款。

温馨提示

会计核算确认收入、增值税缴纳、企业所得税缴纳应当按照各自的规定进行处理,而不能混为一谈。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应当按规定开票,纳税。如果没有及时开票,也不能推迟纳税的时间。否则,只会给企业埋下涉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