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小區保安在執勤中遇有或接到公開使用暴力或其他威脅小區居民和業主的違法犯罪行為(如打、砸、搶、偷等)時,要切實履行保安的職責,迅速制止犯罪。
⑵、當發生突發案件時,要保持鎮靜,在保證自身安全的情況下,設法制服罪犯,同時立即通過通訊設備呼叫救援,並撥打“110”電話報警同時通知向相關領導彙報。
⑶、所有持對講機的保安在聽到求援信號後,要立即通過通訊設備呼叫救援,同時封鎖大門出口等,防止犯罪分子逃跑。
⑷、若犯罪分子逃跑,一時又追不上,要將人數、衣著、相貌、身體特徵、所用交通工具徵等記錄下來;有案發現場的(包括偷竊、搶劫現場)要保護現場,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動任何東西,不得讓無關人員進入現場,在公安機關人員未勘查現場完畢之前不得離開。
⑸、現場如有人員受傷的,要立即設法儘快送醫院救治,並報告公安機關。
⑹、保安隊長應做好現場記錄,並寫出書面報告報上級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