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3 恰巧路过偷拆现场的街道办被判违法!

基本案情:恰巧路过偷拆现场?

大千世界无奇不有,老话说“冤有头债有主”,一件事情上有人欠了你的,就找此人讨说法,来个兴师问罪,以牙还牙,可是万一找不到“始作俑者”,事儿也成了“无头案”又该如何处置?难道就只能吃个哑巴亏?

别看王大妈年过半百,身材发福不似往昔,但她可不是个简单的农村妇人,相当讲究生活情调,注重生活品质。在取得幸福村180平方米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并领取相关权证后,除了在该地块上出资建房用于居住外,还在房屋两侧未领取权证的空地上栽种多个品种树木,有果树也有绿植,并建设了一些附着物,远远望去,犹如一片小花园,美不胜收。

事情的转折发生在2016年的一天,为了采购生活用品,王大妈起了个大早去镇上赶集,可谁知,采购回来后,王大妈的房子来了个大变样——后院内的树木被人铲除,道路、墩柱及围栏被人破坏,更可气的是拆除物竟然也被全部搬离,王大妈的整个后院被按下“删除键”凭空消失!动了自己的宝贝,搁谁身上不生气。她看到街道办的工作人员正好在场,便似乎一下子全明白过来了,当场破案,认定街道办就是这件事情的“真凶”。

王大妈细细回忆,前阵子就听说要拆迁,自己的房屋及后院也在拆迁范围之内,作为产权证上的户主,自己是名正言顺的动迁主体。街道办工作人员曾多次到访王大妈家与其商谈房屋的动迁情况,交谈期间也多次提及到王大妈房屋后院的搬迁事宜。王大妈一直不满意街道办给出的补偿方案,故一直拖延着。如今街道办未经允许,擅自将王大妈的后院强制拆除。王大妈遂一纸诉状将街道办诉到法院,认为街道办在无任何法律文书为依据、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将后院拆除搬离的行为违法,请求判决确认拆除后院的行为违法。要说街道办也是狡猾,哪肯轻易“认罪”,非要冒充“吃瓜群众”,辩解说自己那天只是因受托征收项目在附近,恰巧路过王大妈家,并未参与拆除活动,但却并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而王大妈这边也实在拿不出任何有效的证据证明强拆主体就是街道办,总不能拿“女人的直觉”来说事儿吧。于是好好一场官司,变成了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大戏,一审法院干脆认为王大妈没有明确的被告主体而予以驳回。

释法明理:偷拆主体可推定

王大妈不认可这个判决结果,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涉案附着物被拆除时,街道办有工作人员在场。经查,王大妈房屋及地上附着物位于街道办的行政辖区内,街道办在强拆当天对有主的地上附着物采取了有组织的拆除运离,且街道办亦实际经历了该次拆除活动。作为王大妈所建房屋的动迁主体,街道办具有推进动迁工作,拆除非属动迁范围之涉案附着物的动因,具有对涉案地块房屋拆除的利益。故从常理来看,街道办称系单纯目击而非参与的理由难以成立。据此,在未有其他主体宣告实施拆除或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推定街道办系该次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二审法院遂认定街道办为被告,确认其拆除王大妈后院地上附着物的行为违法。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聂荣律师提醒广大被拆迁人,在不动产征收活动中,经常会发生行政机关为了片面追求效率而选择牺牲正当程序的强拆、偷拆情形。面对这种在未制作、送达任何法律文书的情况下“悄无声息”的强拆、偷拆,被拆迁人首先要做的就是学会取证并保留证据,凡经过必留痕迹,找到行政机关强拆、偷拆的蛛丝马迹,比如监控录像、目睹现场的邻居证人等等。但实践操作中被拆迁人想要搜集证据往往很难,行政机关在实施强拆、偷拆行为之前往往经过周密部署,甚至是反复“演练”,从而大大增加被拆迁人的取证难度。在这种情况下一旦被拆迁人与行政机关对簿公堂,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法院往往会以被告不明确而对起诉予以驳回。

庆幸的是,最高院在包括许水云诉金华市婺城区政府行政强制等判例中明确提出:被告政府部门若不能举证强拆主体,将可能被推定为实施强制拆除的主体,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不论是农村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如果合法房屋被强拆了、合法用地被强征了,法院会优先推定该行为系政府的强拆行为。作为被拆迁人的我们仅需提供初步的证据,证明强拆行为是真实存在的,且极有可能是有关行政机关实施的即可。一旦行政机关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强拆行为是由其他主体所实施,找不到“元凶”,那就抱歉了,法院就会推定该行政机关为强拆行为的实施主体。

作者丨张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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