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1 保护未成年人,“一刀切”又何妨?

近日,湖南安化县13岁的芬芬被29岁男子带到宾馆发生性关系,事后芬芬家人报警称被强奸,警方调查后不予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原因,安化县公安局法制办主任称,两人属“约炮”,发生性关系时李某并不明知芬芬未满14周岁,不属强奸。对于这一结果,是否系因公安局不作为所致?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也就是说公安局方面因在调查当中发现,29岁行为人在与对方发生性关系不知道对方属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因此在5月2日之后将其释放属于有章可循,并不属于无作为的行为。

但对于家长而言,这一结果显然不是女孩家长所愿。并且这一纸不予以立案的回执单,女孩家长表示不接受,舆论大众显然也是不接受。面对网络的热切关注度,若不给出一个官方态度显然不可取。5月20日,益阳市公安局发布情况通告,由市局主要领导牵头,召集益阳市局法制、刑侦、安化县公安局等相关单位,对媒体报道的情况进行核实,决定成立由市局法制部门牵头,刑侦、督察等相关警种参加的复查工作小组,立即赶赴安化全面进行复查,同时报请省厅法制总队、益阳市检察机关派员指导监督。

尽管该案件的最终结果还未出来,但关于这件案件的情节却非常值得探讨。在前文我们可以看到,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中有“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这样的条文规定,那么该如何判定行为人“知不知道”?判定的标准又为何?会不会因为界定模糊让人有迹可寻?

笔者认为,对待这样有可能让犯罪人逍遥法外的不确定因素就应该及时扼杀在摇篮之中,而对于如何判定行为人是否为“明知”的情况也是有迹可寻。《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已给出比较清晰的标准,这个评判不难。

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都能判定其是否系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还有一点必须明确地是,对于奸淫幼女犯罪行为来说,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奸淫,对其是否幼女往往并不关心,或假装不关心,但只要行为人知道被害人可能是幼女的,就具备了奸淫幼女故意犯罪的认知因素,具备了构成强奸罪的主观方面。

以此来看此次案件,也就发现案件条理并不难理顺,接下来具体就要看公安局方面的调查结果。而还有一点需要关注地就是老生常谈的未成年人保护问题,尤其是幼女、幼童因为出于弱势群体,因为年幼往往无法保护自己,那么制定更为严谨的相关法律法规成了必然。

法律的存在就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避免不必要的伤害,尤其是在性侵这样沉重的话题上,界定是否“知道”之时 实行一刀切又有何妨。孩子年幼,安全应该由法律守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