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1 将他人美术作品申请注册为商标是否需经美术作品著作权人许可

此文摘自王国华律师的《知识产权风险防范须知》

Q:将他人美术作品申请注册为商标是否需经美术作品著作权人许可

A:《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是指商标持有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不得使他人已经获得的并且仍然有效的权利遭受伤害。此处的“在先权利”具体包括:专利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权、装潢权、网络域名权、自然人肖像权、自然人姓名权等。

Q:申请注册的商标标识中能否含有地理标志

A:《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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