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30 刑法:傳染病防治失職罪的認定

疫情面前,公開是最好的穩定劑,透明才會減少恐慌。疫情數據每天都在更新,如果隱瞞疫情不報,或者謊報疫情會有哪些法律責任?

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如果未按要求預防、控制或者預防、控制措施不當、隱報瞞報、不執行應急處理指揮機構的決定、命令等行為,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染範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根據我國刑法第四百零九條的規定,應當以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百零九條 傳染病防治失職罪

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若情節特別嚴重,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可依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的規定,以翫忽職守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最高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