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3 追悔莫及:红安一夫妻档制售伪劣农药今日受审

“我对所犯罪行感到深深后悔,我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认罪认罚,也愿意承担所有赔偿,我家中还有74岁老人和5岁小孩,希望能对我从轻处理”“希望法庭再给我一次机会,我以后会尽力教育我的三个孩子,让他们以后多为社会作出贡献”一对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的夫妻俩双双在法庭上真诚悔过。10月23日,红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叶某、凡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在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今年3月,该案因影响恶劣,被农业农村部选为农资打假十个典型案例之一向社会公布。

庭审现场

公诉人宣读公诉意见书

红安县检察院指控:2015年底至2018年9月,被告人叶某在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租用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南曹乡某村的住宅、新郑市新村镇某村的猪棚,私自生产劣质农药和假农药。期间,被告人叶某冒充江苏裕廊化工有限公司业务员向全国20余省市240余名农药经销商和种田大户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00多万元。被告人凡某(叶某之妻)在明知叶某生产、销售上述假劣农药的情况下,帮助叶某订制农药包装箱、交纳房租、到物流公司发货。

2018年9月4日,红安县公安局联合农业农村局在新郑市新村镇某村一猪场内现场查获3吨各类农药原料、农药成品及大量生产设备、产品包装、农药图册,扣押“江苏裕廊化工有限公司”等假印章5枚。该案生产、销售的农药经鉴定,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系劣质农药和假药。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农资是农业生产的基础,农资打假事关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叶某、凡某的犯罪行为在一定区域和行业内,形成了重大不良影响。红安检察院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农资打假”工作的重要性,积极发挥检察职能维护农民利益,对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等坑农、害农违法犯罪行为作出有力指控,对涉案被告人进行法理情相融的法庭教育。2名被告人认罪悔过,当庭宣读悔过书,也就是本文开头一幕。

当前正值农民秋收时期,希望通过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等违法犯罪行为,能够有力震慑犯罪,增强广大农民的防范意识。

图为旁听人员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政策法规处组织省农业综合执法总队、黄冈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及黄冈各县(市)大队长共80人左右旁听以案释法,现场150余人参与旁听。

法庭宣布定期宣判。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审核:胡卫红、郑满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