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總書記強調:這次疫情是對我國治理體系和能力的一次大考,我們一定要總結經驗、吸取教訓。要針對這次疫情應對中暴露出來的短板和不足,健全國家應急管理體系,提高處理急難險重任務能力。公安機關是執法機關,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是其職責任務。從這次疫情應對出發,探討如何立足公安職能職責,科學應對公共衛生事件是值得每一個公安民警深思的問題。筆者以沙灣公安新冠疫情應對為例,淺談如何做好公安視角下公共衛生事件應對處置。
一、沙灣公安新冠疫情防控工作主要做法
沙灣區公安分局高度重視疫情防控工作,嚴格按照各級政府和省廳、市局的統一部署要求,高站位謀劃部署、高標準全警發力、高強度連續作戰,確保各項疫情防控措施落地落實,實現了全區社會治安大局持續平安穩定。截止目前,沙灣區無新冠肺炎疑似或確診病例。
(一)提高政治站位,高位推動發力。堅決樹牢“疫情就是警情”的理念,切實提高抓落實的執行力,確保疫情防控和維護穩定各項措施落到實處。
(二)聚焦主責主業,力保社會穩定。堅持將“疫情在前,警察不退”理念根植於心,在抓牢重點區域、重點行業、重點部位安全防範工作的基礎上,舉全警之力,全力維護全區醫療、隔離秩序。一是深化打控舉措,嚴防違法犯罪。建立疫情期間案件快偵快破工作機制,嚴打各類違法犯罪活動,從嚴從快查處疫情期間拒不執行人民政府緊急狀態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案;深化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嚴格落實各項穩控措施;細化重症精神病人等重點人員管控措施,嚴防發生現實危害;嚴格實行24小時網絡輿情動態巡查管控,嚴查網絡造謠、傳謠;全面啟動公安、武警聯勤巡邏機制,提高重點場所巡邏密度,提升街面見警率和管事率;開闢綠色交通保障通道,保障防疫防控物資車輛順利通行。二是做細卡點堵控,嚴防疫情流入。組織警力在進出沙灣的路口設置檢查點,掐住進出沙灣的道路交通要道,三班輪流24小時在崗,全面開展車輛排查、人員體溫檢測、外地車輛勸返等工作,堅決防止疫病人員流入轄區。三是做實人員落地,嚴防疫情擴散。落實外地回沙人員“全覆蓋”排查,充分利用公安手段優勢,對重點疫區回沙人員全部落地居住地址、電話和密切接觸人員;同時,積極協助相關部門對重點人員及其密切接觸者全部居家隔離,防止疫情擴散。
(三)強化綜合保障,高效推進工作。堅決樹牢“使命至上、安全第一、同步保障”的理念,堅持強化思想政治工作和後勤保障工作同步,激勵全體民輔警強化責任擔當,切實加強一線執勤民輔警的安全防護。一是加強人員保障,全警參戰發力。“第一時間”啟動一級勤務模式,全局民輔警、工人及臨時人員全部取消休假,立即返回崗位投入防控戰;同時,組建一支由50名40歲以下男性警力組成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處置突擊隊”,確保一旦發生應急情況,分局應急力量“招之能出、出之能戰、戰之必勝”。二是加強思想保障,提升隊伍戰力。迅速啟動疫情防控期間戰時思想政治工作,充分發揮基層黨支部的戰鬥堡壘作用和共產黨員先鋒模範作用,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堅強的政治保證。分局黨委班子成員每天深入堵控卡點、巡邏執勤點、隔離守護點等一線,開展戰時慰問、督導,確保全體民輔警以最飽滿的工作熱情、最昂揚的工作狀態投入疫情阻擊戰;同時,第一時間啟動戰時表彰機制,對在“防風險、護安全、戰疫情、保穩定”工作中湧現出的先進個人和感人事蹟開展集中宣傳表彰。
二、當前疫情防控工作面臨的主要困難和問題
(一)排查工作手段粗放。一是各卡點僅憑體溫槍檢測判斷是否發燒感染病毒,工作量大且精準度太低。二是卡點排查易造成高峰時段道路擁堵,引發矛盾糾紛。三是僅靠旅客購票信息和運營商號碼推送排查涉疫人員,易造成遺漏。
(二)現場處置能力不足。一是警察作為維護社會治安的主力軍,衛生防疫基本知識明顯不足,自我防護意識和能力不夠強。二是
(三)防疫物資裝備缺乏。一是防疫物資儲備缺失,“戰”疫啟動短時間內防護裝備器材嚴重不足,特別是專業化防護裝備幾乎為零。二是一線執勤人員眾多,防護器材消耗量巨大,市場補充和政府調撥困難。
(四)群眾生產生活與防疫需求矛盾加劇。一是群眾外出務工維持家庭開支的需求和防疫減少人員流動的矛盾加劇。二是人員聚集行業為減少房租、貨物和資金積壓壓力而渴望開業與防疫須避免人員聚集的矛盾加劇。三是市面防護物質缺乏,群眾購買困難,但群眾須外出購買生活用品、勞作、工作和防疫須戴口罩的矛盾加劇。
三、公安機關做好公共衛生事件應對的對策意見
(一)完善公共衛生事件警務運行機制建設。公安機關要提升政治站位,建立“系統完備、科學規範、運行高效” 的公共衛生事件警務運作模式。一是完善預案,明確工作責任。要根據轄區實際,制定完善《公共衛生事件應對應急預案》《公共衛生事件堵控卡點設置及工作守則》《公共衛生事件警、武聯勤巡控預案》等方案、預案,明確工作措施、工作步驟和工作要求等內容,定部門、定崗位、定職責,確保事件應對“第一時間”高頻推動,工作舉措落地落實。二是完善組織領導,明確“一把手”負責。完善公安機關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的公共衛生事件應對組織領導體系,建立公安機關負責人抓部署、抓落實、抓督導,警種部門和派出所負責人一線“帶頭”作戰的應對模式,確保事件應對高效推進,組織有力。三是快速啟動公安工作手段。充分發揮大數據等公安專業工作手段優勢,精準落地、快速查證公共衛生事件重點要素,對事件數據進行“全鏈條、全要素、全過程”分析研判、核查印證,確保數據核查精準度和及時率。同時,按照特殊時期特別辦理的原則,根據職能職責調整警力部署,對公共衛生事件涉及人員進行全面篩選、排查和嚴格管控,根據情況和要求對重點人員、特殊人員採取集中觀察、分類分人觀察等方式,及時跟進管控措施手段。
(二)完善公共衛生事件安全防護機制建設。公安機關是應對公共衛生事件的主要力量,做好參戰民輔警的安全防護,對保證各項工作有效推進意義重大。一是建立防疫防護裝備器材保障制度。公安機關作為公共衛生事件期間全警動員、全員上崗的特殊部門,必須根據易發公共衛生事件類別、規律和特點,建立防疫防護裝備器材儲備長效機制,適當儲備及時更新應急藥品、防護裝備和檢測儀器,確保第一時間武裝一線警員,做到自我防護到位,儘量確保自身安全,同時有效避免非戰鬥性減員。二是完善民輔警防疫防護專業培訓制度。要採用“走出去,請進來,送下去”的方式,定期組織業務骨幹外出交流學習,帶回先進防疫防護經驗提高自己;要邀請專家、學者和業務能手定期上課,大幅提高全局民輔警防疫防護能力;要組織業務骨幹深入基層所隊,將先進的經驗和方法送下去,提高基層實戰能力;同時,定期同醫療、衛健和疾控中心等相關部門聯合開展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演練和崗位練兵活動,提高個人實戰能力、部門聯動協作意識和快速處置能力。
(三)完善公共衛生事件社會管控機制建設。要深化公安主責主業,確保社會秩序持續穩定,堅決防止公共衛生事件風險向政治穩定和公共安全領域傳導。一是啟動特殊時期巡邏防控機制。一旦發生公共衛生事件,公安機關應立即啟動重特大事件巡邏防控工作機制,實行“民警+武警”武裝聯勤、“民警+民兵、紅袖標”聯勤工作舉措,落實“網格化”、“全時段”布警,分片區、包時段巡邏防控,加強對政府、醫院、學校等重點部位的守護,開展全時段街面武裝巡邏震懾,堅決防止別有用心者藉機生事。二是建立案件快偵快辦機制。綜合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全市發案情況來看,刑事犯罪和治安案件發案率明顯降低,但是造謠傳謠、妨害疫情防控及拒不執行人民政府緊急狀態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等違法犯罪出現大幅度增多。因此,公共衛生事件期間,公安機關須整合警力資源,組建專門力量,建立案件快偵快破機制,迅速查處、偵破各類治安、刑事案件,全力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穩定,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提升公共衛生事件應對效率,有效地預防、化解公共衛生事件產生的各類風險。
(四)完善公共衛生事件輿情管控機制建設。要加強網絡管理,正面引導輿情,弘揚網絡“正能量”。一是建立輿情工作專班。要成立輿情管控工作專班,嚴格網絡巡察機制,嚴厲打擊涉及公共衛生事件的網絡造謠、網絡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密切注意、消弭可能發生的網絡炒作等不穩定因素;同時,敏銳蒐集、掌握事件最新科學理論成果,及時更新衛生事件防控手段和防護方式,提高正確、有效防控衛生事件的能力。二是強化法律法規宣傳引導。要立足公安職能職責,加大社會面法律法規宣傳教育,特別是重點宣傳與公共衛生事件緊密相關的法律法規,做到“依法防控”;要在公安牽頭負責的交通堵控卡點、隔離區域場所、管控公共場所等處開展好重點管控措施宣傳,提高群眾自覺接受特殊時期管控的意識,做到“依法管控”。三是啟動戰時表彰,樹代表模範。要積極選樹培育公安領域抗擊公共衛生事件的典型代表,啟動戰時表彰,樹立先進模範,加大宣傳力度,激勵、引導公安民輔警全身心投入到公共衛生事件防控工作去;同時,做好戰時慰問,主要領導一線走訪慰問工作,主動為參戰人員解決實際困難和後顧之憂,讓民輔警放下包袱開展工作。
(五)完善公共衛生事件部門聯動協作機制建設。“團結就是力量”,要整合部門力量,形成協作配合機制,發揮自身工作優勢,實現工作效能最大化。一是實現信息互享共通,少走“彎路”。 要與醫療、衛健、疾控、應急等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不同部門、不同崗位公共衛生事件涉及情報、信息實現共享、研判共通,為應急方案、預案、工作守則制定,堵控卡點部署設置等應對工作提供支撐,更為領導決策提供可靠依據;同時,還能有效避免因信息不對等、不互通造成的部門應對步驟不一致、應對措施不對等、應對口徑不統一、應對方法老陳舊等問題。二是深化部門協同作戰,提高工作效能。公安機關要主動聯繫對接醫療、衛健、疾控、應急等公共衛生事件應對職能部門,建立健全部門協作機制,爭取將專業應對技術優勢與公安警力資源、工作手段優勢有機整合起來,提高應對效能;同時,還要廣泛徵求專家、學者對公安應對公共衛生事件的指導意見,將合理化意見建議納入公安應對公共衛生事件的預案、方案內容進行制定,進一步明確公安職能職責、工作內容和管控舉措,為公安有序、快速、高效處置公共衛生事件提供強有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