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8 辅警滥用职权,知法犯法,拍摄男女暧昧视频传播,是否应该重罚?

某特警大队辅警王某等人在执行巡逻任务时,发现一辆白色轿车停在路边。王某使用随身携带的手机对车内一男一女的暧昧行为进行录像。事后,王某没有及时删除该视频,并多次让他人观看该视频,导致该视频在网络上被广泛传播。

第二天早上,视频中的女子韩某到刑警大队,要求删除外泄视频无果。掏出随身携带小瓶农药喝下,韩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这段上传网络的视频时常1分27秒。视频中,一对男女正在一辆小轿车中亲热,被车外多人拍摄,男子慌乱地整理衣衫,并一再向拍摄视频的人表示能否私了。男子与拍摄者对话时,坐在副驾驶位置的女子一言不发,不停地整理头发。从视频中可以看出,拍摄者一方人数在三人及以上,身穿制式警服,手拿对讲机。

本案辅警王某用私人手机录制男女暧昧视频,并将该视频泄漏至网络上,最终导致涉案女子自杀身亡,王某需要承担责任吗?

辅警,是警务辅助人员,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性质为编外型公职人员。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按照职责分工,警务辅助人员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文职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行政管理、技术支持、警务保障等工作,勤务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活动。 据此,辅警可以协助执法警察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活动,但并没有明确规定辅警拥有与执法警察相同的执法权。也就是说,王某仅有辅助执法权,没有独立执法权。而在本案中,王某对涉案男女行使的权利已经超出了辅警的权限。

对于男女车内暧昧,除涉嫌卖淫、嫖娼、猥亵等行为之外,不违反法律。涉案男女系情人关系,并不涉嫌上述违法行为,王某无权用私人手机进行拍摄。即便涉案男女涉嫌违法,作为辅警也应交由公安机关的民警处理,不能独立行使执法权。

那么,王某用私人手机录制韩某及其情人隐私视频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辅警的性质为编外型公职人员,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王某逾越职权,不按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涉嫌滥用职权罪。

王某将以非法仪器拍摄的隐私视频上传到网络,是否涉嫌违法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王某作为辅警,知法犯法,在网络上散布他人隐私,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

对于王某上传视频中的涉案当事人,是否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本案王某上传的视频为隐私视频,侵犯了当事人的名誉权,当事人有权向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 本案韩某已经自杀身亡,近亲属可否行使此权利呢?

答案是可以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 据此,韩某近亲属也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法院最终认定,辅警王某构成滥用职权罪,对其做出了有期徒刑的判决。除此之外,因本案涉及泄漏隐私,侵犯了韩某的名誉权,韩某家属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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