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0 砸车、砸店铺 烟台龙口三男子为报复他人下黑手

胶东在线6月20日讯(记者 侯嘉伟 通讯员 韩光)近日,龙口市公安局根据缜密侦查,抓获三名违法犯罪嫌疑人,其中,两人被依法行政拘留,一人被依法刑事拘留。

2018年6月11日,开发区派出所民警查处一起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案,将嫌疑人聂某某、王某某抓获。

经查,5月18日上午,聂某某与在开发区经营店铺的陈某某因琐事在电话中发生了争吵,闹了个不欢而散,当晚21时许,心中感到忿忿不平的聂某某伙同王某某一起驾车行至陈某某的店铺附近,捡起地上砖头将店铺的玻璃门砸碎后逃离现场。最终,民警通过细致侦查工作,将两人抓获归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聂某某、王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违法行为,龙口市公安局依法对聂某某、王某某分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6月13日11时许,东莱派出所民警经过缜密侦查,在东莱街道一网吧内将故意毁坏财物嫌疑人孟某某抓获。

经查,犯罪嫌疑人孟某某因与王某某存在经济纠纷,一直心存不满。5月22日凌晨,酒后的孟某某借着夜色的掩护,来到东莱街道某公司门口,趁着四下无人,手持棒球棒朝王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轿车前部一顿猛砸,后经相关部门鉴定,王某某的车辆损失总价值人民币2万余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孟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龙口市公安局依法对其予以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