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寧夏寧東能源化工基地黨工委常務副書記、管委會副主任張湧受賄一案進行了一審宣判。
審理查明,自2003年至2017年,張湧利用先後擔任寧夏回族自治區交通廳古王鹽興公路建設指揮部建設處處長兼世界銀行貸款項目辦公室主任、交通廳副廳長、寧東能源化工基地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寧東能源化工基地管委會副主任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非法收受他人現金、翡翠玉石等財物,價值共計人民幣1136.9萬元、美元51萬。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湧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係數額特別巨大。考慮到張湧歸案後有坦白的法定從輕處罰情節及案發後家人代其退賠大部分贓款的酌定從輕處罰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