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8 不知悔改:乐昌一男子“不请假+吸毒” 被撤销缓刑依法收监执行

日前,乐昌坪石司法所社区矫正对象吴某因“不请假+吸毒”,屡次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被乐昌市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乐昌市人民法院裁定,将吴某移交乐昌市看守所依法收监执行。这是乐昌今年首例社区矫正对象违反规定被撤销缓刑依法收监执行的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吴某因危险驾驶罪被乐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10月10日起至2020年2月9日止。吴某于2019年10月16日到坪石司法所报到,在工作人员明确告知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情况下,吴某仍在当日未经请假批准情况下,私自外出到湖南省湘潭市。司法所工作人员经过走访发现后,勒令其立即返回坪石,但吴某拒不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延伸警官的多次劝告,直到2019年10月21日上午10点才返回坪石。

对此,乐昌市司法局向公安部门提出给予吴某治安管理处罚的建议。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公安部门提取吴某的尿液检测时,发现甲基安非他明是阳性反应。经讯问,吴某供认在2019年10月19日晚上到湖南湘潭某酒店旁的招待所伙同“黑仔”,及其他四男一女一起吸食冰毒的违法事实。此外,吴某还供认,其分别于11月3日、4日两次在不同地点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经尿液检测,结果呈冰毒阳性反应,其行为属于吸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的决定,对吴某处于行政拘留十日,移交乐昌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吴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未经请假批准私自外出,有多次吸食冰毒的违法行为,其不按规定携带安保通手机,出现人机分离,并且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态度恶劣、抗拒监管、情节严重,吴某的行为已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不宜继续实行社区矫正,遂依法向乐昌市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乐昌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5日审理查明,吴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存在违法和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事实,情节严重。据此,依法作出了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裁定。裁定宣布后,在公安机关协助下,乐昌市司法局及时将吴某移交乐昌市看守所收监执行。吴某的收监案例,为乐昌社区矫正对象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市司法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全面摸排,及时发现存在隐患,防止脱管漏管,杜绝再犯罪的发生。


供稿:乐昌市司法局 黄玉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