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27 「关注」儿子因救人身亡,母亲起诉受益人!见义勇为者的权益如何维护?

东丽司法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但义举本身是有风险的,有时甚至会付出生命的代价。因此,见义勇为并非一句道义那么简单,受益者如果只是“大恩不言谢”,令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则着实令人心寒。

不久前,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1979年出生的沈智卫,见义勇为施救落海者吴女士,但未能施救成功,自己却不幸身亡。事后,沈智卫母亲黎女士将事发现场被他人救起的落海者吴女士诉至法院,索赔百万余元。象山县法院一审判决吴女士补偿26万余元,双方均上诉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据宁波市中院消息,二审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维持原判。

目前,二审判决已生效,因吴女士怠于履行,黎女士已向象山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

因见义勇为而受害,谁该承担法律责任?见义勇为牺牲人员保障待遇问题该如何解决?如何不让英雄既流血又流泪?

据调查了解到,近年来,浙江法院审理了多起见义勇为受害索赔案,均判决见义勇为受益人承担适当补偿责任,旨在倡导公平精神和人文理念,弘扬见义勇为精神。

见义勇为者家属提起索赔诉讼

经梳理发现,诉至法院的见义勇为受害索赔案件类型主要有跳水救人、火场救火、挽救他人财产损失等。

与象山黎女士一样,淳安方氏夫妇也经历了丧子之痛,最终将他们认为的见义勇为受益人王武(化名)诉至法院。

这起悲剧发生在2016年6月23日。

凌晨3时左右,谢燕(化名)因在KTV消费心情不好,酒后打电话叫她男友王武前来赤城街道南门大桥。

王武赶到后,谢燕爬上桥栏杆欲跳桥自杀,但都被王武拉回。之后王武担心一个人拉不住,就打电话叫来自己的朋友小方过来帮忙劝阻。

小方与其女友张玉(化名)赶到后,三人一起做谢燕的思想工作,但谢燕趁三人没注意,突然从南门大桥上跳入始丰溪中,小方见状立即脱掉鞋子和裤子从南门大桥跳入始丰溪中救人。

见小方跳入溪中救人,张玉当即拨打电话报警。王武及张玉站在桥上注视桥下,只见小方抱住谢燕奋力往岸边游了10米左右,之后均没入溪水中身亡。

2016年12月,小方的救人行为被天台县公安局认定为见义勇为。

尽管王武事后补偿了5万元,但独生儿子小方的死亡,给方氏夫妇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他们认为王武的女友轻生跳河,王武应系第一义务救助人,而自己儿子是在挽救王武女朋友的生命过程中溺水身亡,王武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于2017年3月30日诉至淳安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103万余元。

因儿子见义勇为丧命,父母诉至法院的,更早的还有温州市洞头县的邹氏夫妇。

2008年6月20日16时许,儿子小邹和同学放学后到后寮水库捉鱼,进入库区玩耍时,同学小唐不慎滑倒落水,小邹伸手拉小唐时,亦不慎落水,其他3名同学跑去叫人,小唐先被救起,小邹再被救起,经抢救小邹未能生还。小邹的救人行为于2008年7月18日被洞头县公安局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事后,邹氏夫妇将小唐父母、水库实际运行和管理者后寮村委会一同诉至法院,索赔相应损失。

除了落水救人外,金华农民倪小勋在救火中发生了不幸,后被评为“金华市首届道德榜样”,2010年5月被授予“第十四届浙江省见义勇为勇士称号”。

2009年2月19日晚,倪自力家的雇工谢兴国放火,他高声呼喊本村居民前去救火,倪小勋闻讯立马带头奔向现场,在实施救火过程中,被谢兴国持铁棍击中头部及身体其他部位,经抢救无效死亡。倪小勋的妻儿提起诉讼,要求倪自力一家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63万余元。

法院判决受益人承担补偿责任

这些见义勇为受害人提起的索赔案,法院是如何判决的?支持诉讼标的额的比例又是多少?

今年3月15日,杭州市淳安法院判决了淳安方氏夫妇索赔案件。法院审理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为小方的跳河救人行为性质的界定是属于义务帮工还是见义勇为。

法院判决指出,小方跳河救人绝非一次普通的劳务,而是突发的紧急状态,具有危险性,在这一情况下选择跳河救人正是其高尚的道德感和强烈的同情心驱使。见义勇为主要是为了防止侵害的发生或者减少侵害发生的程度,是止损。小方跳河救人的行为是减少谢燕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此小方的行为应当界定为见义勇为而非义务帮工。

据了解,对于见义勇为的行为,法律对受益人的法律责任有明确规定。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的,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对上述情况进一步规定受益人在受益范围给予适当补偿。

淳安法院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判决认定,王武与谢燕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关系,并非受益人。尽管如此,凌晨3点钟小方本应沉浸在睡梦中,却应王武要求来帮助其劝解自杀的女友,在谢燕跳河之后毅然跳入水中奋力救人最终溺水身亡,该损害后果是十分严重的,如果被告不分担损失、分配不幸,是有悖于公平正义之理念的,也不符合社会的一般道德观念和准则,也与国家倡导的公平精神和人文理念不相符合,综合考虑各方因素,酌情确定再向原告方氏夫妇补偿15万元为宜。

而9年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亦对邹氏夫妇等人提出的上诉案件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小邹的救人行为属于见义勇为的行为,小唐作为受益人应在受益范围内予以补偿,由其父母补偿受害方3万元,由村委会分担民事责任赔偿2万元。

2011年,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样对倪小勋妻儿上诉案作出二审判决,判决认定倪小勋是为了维护倪自力家的合法利益而失去生命的,倪自力一家是倪小勋见义勇为行为的受益人。谢兴国是倪自力家的雇员且患有精神分裂症,在谢兴国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作为受益人予以适当补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为弘扬见义勇为的精神,并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补偿比例为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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