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不按规定申报、登记,罚

用工单位和出租房主注意了:一定要按照法定职责申报、登记,否则必将受到处罚!

2月1日,天福辖区一游乐场负责人蒋某未按规定组织流动人口刘某、李某申报居住登记;2月24日,文昌路一服装厂负责人邹某未组织流动人口许某、李某申报居住登记。

根据《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蒋某、邹某分别被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与流动人口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月25日,银河世家小区出租房主曹某,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李某的身份证信息;

2月25日,北宫街出租房主王某,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王某的身份证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曹某、王某分别被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