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5 收容教育废止,参与卖淫、嫖娼的人员,依然要接受下列处罚

收容教育废止,参与卖淫、嫖娼的人员,依然要接受下列处罚

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该决定废止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据此实行的收容教育制度。同时决定还明确规定,在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收容教育决定有效;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收容教育的人员,解除收容教育,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那么收容教育制度废止之后,就不会再进行处罚了吗?当然要受到处罚,卖淫嫖娼不再进行收容教育,但是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