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战“疫”添乱?这事儿咱可别干

疫情防控期间

随着气温逐渐转暖

一些人在家里实在憋不住啦

总是时不时想出去溜达一圈



有些工作单位也在逐渐复工



但是总有些"傲娇"的人

偏偏不走寻常路

与执勤检查的工作人员起了争执

甚至大打出手

结果呢

彻底被“困”住了

......


案例一



2月3日上午8时许,某食品有限公司工人邓某某不配合公司疫情防控工作,未佩戴口罩强行进入公司,并殴打疫情防控人员。在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邓某某仍然拒不服从民警执法,并殴打民警徐某,造成其执法记录仪滑落。在民警徐某将执法记录仪转交辅警时,邓某某再次殴打民警徐某。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其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法院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例二


2月1日,某乡工作人员依法在路口设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检查卡点,对过往车辆、人员进行登记,测量体温。当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乘坐其女儿的轿车经过该卡点时,拒不配合检查,辱骂工作人员,并强行推开路障乘车回家。工作人员报警后,派出所民警及辅警到杨某某家出警时,被告人杨某某又对辅警进行殴打、辱骂。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暴力袭击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从重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案例三



2月5日13时许,周某驾驶小型轿车途经某地出口时,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检查,在未接受体温检测的情况下,径直驾车通过检测通道离开。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周某于当日14时许驾车回到该检测卡口,后与现场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在现场吵闹,抢夺民警手机并实施言语威胁后驾车离开。随后,公安机关立即组织民警对周某驾驶车辆进行设卡拦截,周某连续驾车冲关,撞坏两辆拦截车辆,后被民警抓获。检察院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全面审查了案件,认为犯罪嫌疑人周某在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符合逮捕条件,应予批准逮捕。



啥叫妨害公务罪?不配合做检查就犯罪啦?


妨害公务罪,又称“阻碍执行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我国刑法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


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侵害的对象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并且是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2)在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所谓暴力通常表现为殴打、梱绑、禁闭等侵犯人身的强力行动;所谓“威胁”通常表现为以杀害、伤害、毁灭财产或毁灭名誉等形式实行精神强制。


(3)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国家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而有意用暴力、威胁方法进行阻碍。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疫情阻击战是一场

全民皆兵

人人参与的“战役”

需要我们每个人的

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

在此

呼小检提醒大家

疫情防控期间

如居民群众

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检测

将会依法严肃处理哦

这样的结果

就得不偿失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