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这里首例集资诈骗案,宣判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少数犯罪分子利用人们急于在短期内致富的心理,采取非法集资的方式骗取钱财,给人民群众的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同时,更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为打击非法集资的犯罪行为,维护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保护法人和公民公私财物安全,近日,石屏法院对该院首例集资诈骗罪案件作出宣判,对采取非法集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的普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普某某返还被害人被骗取的资金。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至11月间,被告人普某某为偿还因开服装店、赌博欠下20余万元的债务,以支付高额利息作为诱饵,虚构其经营的服装店需要周转资金、代还信用卡需要大量资金等事实,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先后向王某某、李某等18名被害人骗取资金4554738元。


截止案发时,上述本金尚未追还。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普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实际骗取被害人资金共计人民币455473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属数额特别巨大的情节。


综上,根据被告人普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总编/孔令勇 值班编辑/孔德云 排版/杨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