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52 证券简称:顺丰控股 公告编号:2019-129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903号),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人民币58亿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80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777,173,734.5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于2019年11月22日出具《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的审验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9)第0597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喜年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车公庙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国贸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与各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公司全资子公司顺丰航空有限公司、顺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顺丰泰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喜年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国贸支行、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1、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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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隶属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喜年支行,根据工商银行分支行对外用印权限制度,《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需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喜年支行签署
注②:隶属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根据民生银行分支行对外用印权限制度,《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需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
注③隶属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根据中国银行分支行对外用印权限制度,《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需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签署
注④:隶属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喜年支行,根据工商银行分支行对外用印权限制度,《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需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喜年支行签署
注⑤:隶属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根据民生银行分支行对外用印权限制度,《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需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
2、公司(或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华泰联合证券作为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华泰联合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或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应当配合华泰联合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泰联合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或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授权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龙伟、张冠峰可以在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工作日期间到募集资金存放银行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存放银行查询公司(或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存放银行查询公司(或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募集资金存放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或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华泰联合证券。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或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泰联合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华泰联合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泰联合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同时向公司(或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募集资金存放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泰联合证券出具对账单或者向华泰联合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泰联合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协议自公司(或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华泰联合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华泰联合证券督导期结束(2020年12月31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