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许可还敢在京山非法采砂,这个“采砂贼”被判刑!

“他运砂的载重车损坏我们村的公路,对周边农田有很大威胁,以后再涨水,很可能直接冲毁农田。我们在河边立的‘禁止采挖,违者重罚’的牌子,他都偷偷拿走。” 京山市罗店镇小寨子村一村民向办案检察官说道。

这是京山市检察院2018年底办理的一起非法采砂案,检察官在调查取证时在小寨子村了解到,被告人谢某某非法采砂给当地农田和防洪工作带来了极大危害。检察院依法以非法采矿罪对谢某某提起公诉,2019年10月,法院判处谢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原来2006年来,被告人谢某某与罗店镇小寨子村村委会签订采砂承包合同,但是其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也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自2006年1月至2012年1月在京山市罗店镇小寨子村段面河滩开设砂场,非法挖砂销售。2012年1月,小寨子村村委会拒绝续签合同,被告人谢某某继续霸占砂场无证采砂,直到案发。

在此期间,京山市水务局五次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谢某某均置若罔闻,继续非法采砂。经勘测,2009年1月至2017年12月,谢某某非法采砂量达14余万平方,鉴定价格达44余万元。

非法采砂不仅会破坏生态环境,还会影响桥梁和通航安全,更严重会影响防洪安全。1998年8月7日,长江九江段城防大堤4号、5号闸口处决口,洪水倒灌九江城,该险情发生的原因之一,就是长期禁而不绝的滥采乱挖江砂,使得坝基逐渐被掏空。湖泊也是如此,“水”于京山,是景、是情、更是生命线。京山市检察院一直以来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环境的刑事犯罪,守护京山的绿水青山。

检察官课堂

非法采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本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一)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

(二)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既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又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虽不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但严重影响河势稳定,危害防洪安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来源:京山检察(使用图片均为网络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