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听证会助力犯罪嫌疑人回归社会

“综合各方意见,犯罪嫌疑人马某某、王某、郭某、穆某、邵某无继续羁押必要,现依法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话音刚落,会议室里响起热烈的掌声,这是长春经开区检察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听证会的现场。

11月14日,长春经开区检察院通过阳光听证,对马某某等五名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体现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的执法理念。本次听证会呈现出五个方面的特点:

适用法律“准”。经查,马某某等六名犯罪嫌疑人系某某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员工,与被害人郭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厮打,致郭某某轻伤二级,构成故意伤害罪。11月11日,六名犯罪嫌疑人向检察机关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承办人在审查调查工作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孙某某有前科劣迹,不符合受理条件,其他五名犯罪嫌疑人均系初犯、偶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故依法受理并对马某某等五名犯罪嫌疑人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听取意见范围“广”。听证会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公安机关、公诉部门、被害人、律师、犯罪嫌疑人务工企业负责人参加。

参会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表示,检察机关的人性化办案比司法的强制性效果更理想,检察机关的及时决定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监督员经过评议,认为检察机关把握案件准确,法中有情,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通过人性化办案化解了矛盾,给年轻人回归社会的机会,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同意检察机关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公安机关办案人、公诉部门办案人对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无异议。

被害人通过听证会受到了教育,认真反思,同意检察机关的意见;企业负责人及犯罪嫌疑人律师认为检察机关公正执法,保障了其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作出决定“快”。承办人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经公开听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对符合条件的五名犯罪嫌疑人当场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提高了办案效率,节约了司法成本。

示证方式“新”。听证会上,案件承办人、入额院领导、副检察长黄彬以PPT多媒体形式展示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自首证明”、“羁押期间表现”等关键证据,便于与会各方直观获取案件信息,使办案全过程可视化、透明化。

社会效果“好”。一方面,对五名在押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员工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是落实检察机关“对涉民营企业案件做到每案必审”的要求,体现了检察机关服务民企的自觉性。另一方面,该企业负责人对涉嫌犯罪的员工不抛弃、不放弃,不仅愿为其取保候审提供担保,还主动垫付了赔偿金,为犯罪嫌疑人保留工作岗位,体现出一位民营企业家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会后,某某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为经开区院送来了“秉公执法、一心为民”的锦旗。

经开区院以公开听证的形式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在办案全过程贯彻认罪认罚、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这是“阳光经检”的生动诠释。今后我们将继续跟踪本案后续发展,做好帮扶帮教工作,并以此为契机,在法定条件下扩大公开听证的适用范围,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让检察权更好地在阳光下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