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县公安羊泉所查处一起阻碍执行职务案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对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绝大多数群众都能支持理解,并全力配合,但仍有一少部分人,法律意识淡薄,对依法履职的人民警察不仅不予以配合,还恶语相向,甚至动起了手脚。近日,富县公安局羊泉派出所成功查处一起阻碍执行职务案。

11月9日22时14分,接羊泉交警中队民警电话请求增援,称他们在执行职务时,张某酒后抗拒执法,拒不配合调查,还辱骂撕扯执法人员,长达20余分钟。接报后,羊泉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往现场将嫌疑人张某带回调查。经查,张某,安徽省宿州市人,现住羊东村收购苹果,11月9日晚22时许,其雇佣的司机驾驶车牌号为皖L9XXX8的大货车撞坏羊泉街关中食府门口的监控后逃逸,交警中队民警找到逃逸车辆后,发现车上无人,通过货车信息部,联系到了张某,在交警中队民警对张某进行询问时,其拒不配合,还对执法人员进行辱骂、撕扯,严重阻碍了民警执法。

目前,该局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张某予以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公安民警执法权威不容侵犯。对恶意阻挠甚至以暴力方式阻碍民警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惩!公安机关提醒广大人民群众,遇到人民警察正在执法时,要积极予以配合,不能辱骂正在执法的警察,更不能以暴力手段抗拒警察的执法,阻碍警察的正常执法活动,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若您认为警察的执法违反法律规定或有过错,可以事后通过正常的途径进行反映或申诉。(王延峰 王毅 记者 刘全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