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同命同价”

下月起,陕西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城乡居民赔偿标准将统一,实现“同命同价”。这是记者从省高级人民法院11月14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的。

此前,经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定了《关于在全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对具体的工作进行了明确。

试点范围: 先从机动车事故责任 纠纷案件入手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城乡赔偿标准不同赔偿额差距很大,适用何种赔偿标准往往是当事人争执焦点和案件审理的难点,也是引发案件上诉甚至信访的主要因素之一。

“我省此次选择在全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先行试点,首先是考虑到,我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占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的比例达7成以上,且涉及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问题较为突出,在此类案件中进行试点具有较大参考价值。”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曾宏伟介绍。

他表示,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的最初尝试就是从此类案件开始的,当事人、保险公司和社会对此已经有了较高的接受度。此外,由于我国实行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且车主购买机动车商业责任保险的情况较为普遍,保险公司代为赔偿到位的可能性较大,可以有效降低侵权人因赔偿负担增加出现的无力赔偿,或者因为赔偿不到位产生新的矛盾等情形。

赔偿标准:

上一年度城镇居民

人均可支配收入

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并考虑到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城镇居民收入和消费性支出仍高于农村居民,本次试点采用“就高不就低” 的原则。

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适用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充分维护受害人的利益。

需要说明的是,意见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该意见;意见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或者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则不适用。(薛文静 三秦都市报记者 石喻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