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身份不是“挡箭牌”

2019年2月27日,桂东县新坊乡原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刘大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2019年7月3日,刘大通被桂东县人民法院判决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2019年9月,刘大通受到留党察看一年、撤职处分。(11月5日,三湘风纪网)

到目前为止,距离醉驾入刑已经施行近10年时间,“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原则也已是妇孺皆知,且案例中的刘大通作为乡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更是应该对于“酒驾”、“醉驾”的后果了然于胸,但为什么其在明知醉驾的严重后果前提下还是要“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呢?

究其本源,除了可能因为行车路线熟悉、开车距离近、开车时间晚等客观因素导致其存在侥幸心理外。同时还有刘大通认为自己是国家公职人员,万一酒驾被查处后只要及时“自报家门”可能免于处罚,其更有可能认为自己“认识人”,就算酒驾被发现也可以将事情“摆平”,这背后其实都是“官本位”思想在作祟。

不仅于此,还有2017年常德市汉寿县交警大队军山铺中队指导员李光辉因醉驾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18年哈尔滨市投资促进局办公室原主任科员寻振华因醉驾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19年1月金华市科技局党组成员郎荣旗因酒后驾驶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等等。

这些例子都让人看得触目惊心,它们其中除了有普通公职人员、领导干部外,甚至不乏交警中队指导员这样的“执法者”,综合来看,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原因不外乎有三点。一是侥幸心理作祟,酒后不能开车的道理虽然都懂,但是当“端起酒杯”后再“拿起车钥匙”时却总让“今天没有查处酒驾的行动”、“路线很熟悉,路上没有交警查处酒驾的关卡”等侥幸心理加上怕麻烦的思想占了上风;二是存在特权思想,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想依靠自己的“身份”而享有“特权”,认为交警部门在查处时会惮于其“身份”、或者“职位”而让其免于处罚;三是纪律意识淡薄,部分国家公职人员并不知道酒后驾车或者是其他犯罪行为除了面临法律的惩罚外,还将面临党纪或政务的处罚。

“知法犯法,罪加一等”,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严格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基本原则,在全党上下以壮士断腕的决心和勇气灵活运用“四种形态”开展监督执纪;自从全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成立以来更是对所有的“公权力”实现了监督的“全覆盖”。国家公职人员的身份不仅不能作为违法“挡箭牌”,反而应该成为违法犯罪行为的“重点打击对象”。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希望广大党员领导干部摆正位置、认清身份,秉承民本思想,不再“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