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过三”!嘉必优、特宝生物、罗克佳华IPO审核通过

导语019年10月31日,上交所召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2019年第41次审议会议结果显示嘉必优、特宝生物、罗克佳华科创板IPO申请通过审核。

2019年10月31日,上交所召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2019年第41次审议会议结果显示: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嘉必优”)、厦门特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特宝生物”)、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罗克佳华”)科创板IPO申请通过审核。

值得一提的是,2019年10月31日,罗克佳华因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需要补充提交。根据《审核规则》第六十四条(六),上交所中止其发行上市审核。

截至2019年10月31日,总计有168家企业向上交所提交了科创板上市申请,其中“已询问”49家、“已受理”8家、“通过”9家、“提交注册”15家,“注册结果”63家,暂缓审议“1”家,另有9家显示为“中止”状态,还有14家“终止”审核。

嘉必优:贝因美应收账款是否存在不能收回风险?

嘉必优主营业务包括多不饱和脂肪酸ARA、藻油DHA及SA、天然β-胡萝卜素等多个系列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产品广泛应用于婴幼儿配方食品、膳食营养补充剂和健康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领域。

财务数据显示,2016年至2018年以及2019年上半年,嘉必优实现营业收入1.90亿元、2.29亿元、2.86亿元、1.47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4696.34万元、6577.91万元和9698.60万元、6329.54万元。

上市委科创板上市委要求公司补充披露:(1)除《专利许可协议》所述及的帝斯曼相关专利外,帝斯曼目前是否还有其他ARA领域的基础性专利会构成发行人难以规避的专利障碍;(2)帝斯曼保留对嘉吉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原因,其是否已就相关事项提起诉讼,该等情形是否会对嘉吉与发行人后续业务合作产生重大影响;(3)发行人三大核心技术是否存在被国内外新的专利覆盖或者新的技术替代的风险以及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影响。

同时,上市委要求公司:(1)结合贝因美的经营现状及相关应收账款的最新回收情况说明发行人对其相关应收账款的应收商业承兑汇票是否存在不能收回的风险,相关坏账准备是否充分;(2)结合目前贝因美在手订单情况说明其与贝因美的业务是否存在不能继续或大幅降低的风险。

此外,上市委要求公司:(1)说明合伙协议或其他相关协议中是否存在对员工持有及转让嘉宜和合伙份额的限制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存在服务期要求以及是否存在对合伙份额转让时间、转让条件等的限制;(2)结合上述限制条款说明相关股份支付费用全部确认在2015年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等。

特宝生物:委外研发费用较高,是否存在利益输送?

特宝生物是一家重组蛋白质及其长效修饰药物研发、生产及销售的国家创新型生物医药企业,已开发完成4个治疗用生物技术产品派格宾、特尔立、特尔津、特尔康,用于病毒性肝炎、恶性肿瘤等疾病的治疗。。

财务数据显示,2016年至2018年以及2019年上半年,特宝生物营收分别为2.80亿元、3.23亿元、4.48亿元、3.19亿元;净利润分别为2931.41万元、516.86万元、1600.29万元、1554.71万元。

上市委科创板上市委要求特宝生物就无形资产-派格宾减值测试过程进行补充披露:(1)2018年派格宾在长效干扰素市场的占有率及预测逐年升高的合理性,并结合现有竞争对手和潜在竞争对手的情况分析派格宾五年内将垄断长效干扰素市场的可能性和合理性;(2)预测期使用的销售费用率显著低于报告期销售费用率的原因及合理性;(3)在2016年及2017年末未对无形资产派格宾进行减值测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特宝生物报告期内存在金额较大的委外研发费用。上市委科创板上市委要求公司补充披露该等外协研发公司名称、所承担的研发内容与金额以及与该等外协研发公司的责任划分;曾经的第一大股东通化东宝是否与其他自然人股东如王君业等人签有一致行动人协议,通化东宝与发行人之间在研发、技术、采购和销售等方面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另外,上市委要求公司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其是否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相关部门调查或处罚的情形,是否存在商业贿赂行为;以及补充披露公司对北京键凯的许可技术是否存在依赖,是否存在不确定性,招股说明书相关披露内容是否一致。

罗克佳华:财务过期“中止”上市审核,又被追问科创板定位

罗克佳华是一家致力于科技创新,集物联网智能制造、数据采集、数据融合、智能分析为一体的物联网大数据服务企业,聚焦智慧环保领域,拓展智慧城市应用。

财务数据显示,2016年至2018年以及2019年前三个月,罗克佳华分别实现营收3.06亿元、3.32亿元、3.89亿元、6005.46万元;同期实现净利润分别为2991.41万元、3592.01万元、6387.42万元、383.55万元。

上市委科创板上市委要求公司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未对物联网园区公司构成重大影响相关证明文件;(2)报告期内各期与物联网园区所有相关的项目及确认的收入和利润情况;(3)采用权益法核算物联网园区对发行人财务报表的影响;(4)2012年和2015年向山西高建转让物联网园区公司51%和49%股权的转让价格分别为510万元和490万元,所依据评估报告采用的评估方法和使用的评估参数,以及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公允。

上市委科创板上市委要求发行人补充披露若无物联网园区项目,公司在各个板块的业务是否存在持续经营的风险,是否会与比照关联方发生更多的建筑智能化业务以及相关高毛利水平是否可以持续。另外,针对关联方物联网园区公司的销售收入定价政策、信用期以及结算方式等商业条款,同时与对第三方客户的定价政策、信用条款以及结算方式等进行比较。

此外,上市委要求公司用简明易懂和浅白平实的语言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发行人核心技术的具体构成以及在上述主要业务中的应用情况;(2)在计算核心技术业务收入时的标准,是否存在包含传统业务收入的情形;(3)发行人各项业务的实质,并详细对比分析说明发行人前述各项业务与其所对应的传统业务的具体差异;(4)发行人在历史经营过程中如何进入相关领域,以及上述业务板块的内在相关性;(5)发行人相关业务定位为“智能”、“智慧”的依据及合理性,并在此基础上,对标各细分板块主要竞争对手进行关键财务数据分析,说明发行人相关核心技术水平,并说明发行人是否具备科创属性并符合科创板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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