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为工人工伤费起纠纷,建筑公司2男子打伤人被判刑

工伤费用互相推诿 建工方与承包方大打出手

近日,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熊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尚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7年11月左右,被害人龚某等人承揽江西某建工公司萍乡分公司项目部的部分木工工程。2018年4月,建工公司负责人熊某、建工公司尚某与被害人龚某等人在建工公司会议室协商工程款结算等事宜时,因工人工伤费用的负担问题未达成一致,进而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熊某朝龚某踹了一脚,尚某则朝龚某头眼部、胸腹部拳打脚踢,后在旁人劝解下分开。经鉴定,龚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尚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二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熊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对二被告人均予以谅解,可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参考其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综上,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