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一男子竟敢假冒“市公安局长”行骗,结果有人信了……

近日,12309中国检察网上公开了一份滕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秦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的起诉书。

据了解,被告人秦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无业,户籍地山东省滕州市**镇**村**号,现住山东省滕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09年6月2日被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4年1月23日被假释,2015年12月23日假释期满。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3月2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滕州市公安局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秦某某冒充公安干警,以帮助他人安排工作为由,骗取他人钱款共计36万余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秦某某冒充滕州市公安局副局长,骗取他人的信任,以能给党某乙安排进滕州市公安局工作为由,多次骗取党某乙财物共计15500余元。

2、2018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秦某某冒充枣庄市公安局副局长,骗取他人的信任,以能给宋某某的儿子宋某乙安排进滕州市公安局工作为由,多次骗取宋某某财物共计310000余元。

3、2018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秦某某冒充枣庄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工作人员,骗取他人的信任,以能给刘某乙的女儿刘某丙安排进滕州市公安局龙泉派出所工作为由,多次骗取刘某乙财物共计40000余元。

滕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冒充人民警察进行诈骗,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