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筹备期内发起人代收钱款,返还

半岛记者 李珍

2015年5月,A公司登记成立。A公司是一个商品交易平台公司,B公司是其发起人之一。公司筹备期间,B公司以筹备组名义对外从事与A公司相关的行为。在发展客户过程中,B公司收取的会员费没有转付A公司,因会员费发生的纠纷该如何处理?

A公司作为商品交易平台公司,成立前需要吸纳会员,因公司尚未取得执照,大量工作在筹备期内由发起人B公司负责。2013年12月,B公司以筹备组的名义与C公司签订了《某商品交易所会员合作协议》,约定C公司交纳会员费100万元。由于A公司尚未办理好营业执照,2014年1月,C公司支付的100万元会员费由B公司代为收取。B公司收取的会员费没有转给A公司,致使C公司的会员权益没有得到保护,后C公司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A公司,要求解除合同,返还会员费并赔偿损失。A公司作为责任主体与C公司达成协议,解除了合同,返还C公司会员费并承担了违约赔偿。

然而,A公司如约履行了给付义务后,始终未收到B公司代收的会员费,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A公司将其股东B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发起人是设立中公司的代表机关和执行机关,对外代表公司进行民事活动。本案中,被告作为原告的发起人对外向第三人收取会员费,该会员费应当作为设立中的公司财产,被告在收取之后应当妥善保管并及时交纳。被告不交纳会员费的行为存在过错,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利。原告已经根据生效判决对第三人承担了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故,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20万元及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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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五条: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