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着免费游心态参加“看房团”与其他房屋中介公司签订购房协议,孙女士为要回一万元押金大费周折

50多岁的孙女士看到某房屋中介公司发放的“看房送旅游”宣传单,抱着免费旅游的心态,交了1万元押金报名参加到某市的旅游看房团。返回西安后,孙女士以其不满意中介公司介绍的房源为由,要求退还押金。然而,该中介公司称其违反约定,在看房过程中与其他中介公司签了购房协议,不应全额退还押金。为此,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孙女士一气之下将对方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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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约定看房过程中 不得与其他中介公司签协议

今年4月初,家住阎良的孙女士到西安市经开区探望亲戚。在游玩过程中,她看到某中介公司发放的“看房送旅游”宣传单,称不仅可以免费到山东龙口市看房、免费住海景房,还可以在岛边旅游。在孙女士看来,反正是免费旅游,五一放假期间又不用带孙子,正好可以借此机会到旅游景点玩一圈。

孙女士当即前去咨询“免费旅游”事宜,并与某房屋中介公司达成书面的《看房协议》,约定孙女士向某中介公司交纳押金1万元,由某中介公司免费提供飞机票及海景房住宿。若孙女士对房源满意并进行认购,可以用交纳的1万元冲抵3万元现金,如果不满意则无条件退还。

协议签订后,孙女士按照协议约定向该房屋中介公司交纳了1万元押金,4月份前往看房后,她称因对商品房知之甚少,提出能否与爱人结伴再去看房的要求。该房屋中介公司称仅能为一人免费提供机票及海景房住宿,且根据原协议,孙女士及其家人不能在此次看房过程中,与其他房屋中介公司签订购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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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孙女士违反约定 扣除相关费用后该中介公司愿退还8000元

考虑到该中介公司团购机票及住宿费价格较低,孙女士表示同意自己承担第二次看房的机票与住宿费用,届时由该中介公司从1万元押金中扣除一人的机票及住宿费。双方口头约定一致后,该中介公司再次为孙女士及其爱人购买机票并提供海景房住宿。

返回西安后,孙女士以不满意被告公司介绍的房源为由,要求退还押金。而该中介公司告知孙女士,因其违反双方协议,与其他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不应全额退还押金。双方就此多次协商未果,孙女士遂向未央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某中介公司退还押金1万元。

被告某中介公司负责人到法院领取起诉状及应诉材料时称,合同上列明孙女士若在其他公司购买房屋应承担违约责任,引发双方矛盾的根源在于孙女士违约在先,且起诉状上也载明她已经在其他公司购买房屋的事实。但基于诚信,他们愿意在扣除原告孙女士第二次的交通费及住宿费的款项后退还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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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协议 原告撤回起诉

主审法官林娜通过电话和微信视频,向原告孙女士说明被告某中介公司的态度及调解意见。不料,她既要求被告某中介公司全额退款,还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及因诉讼产生的交通费等各项费用。被告某中介公司看到孙女士没有解决问题的诚意,表示不愿意再进行调解,法院可以择日开庭。

此时,原被告双方的矛盾已陷入僵局,但承办法官并未放弃,依然耐心地向双方阐明法理,不厌其烦地进行沟通。在她的不懈努力下,近日,原告孙女士最终意识到自己在其他中介公司购房的行为有悖双方约定,同意被告某中介公司退还8000元,撤回对被告某中介公司的起诉。

协议达成后,被告某中介公司负责人称其当天下午还要到外地出差,就将8000元现金交到承办法官手中,希望转交给原告孙女士。承办法官再次通过微信联系孙女士,想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但其称自己的微信既没有绑定银行卡,也不会用微信收款功能,加之在阎良区带孙子,家人又在外地工作,没办法前来法院取款。此时已临近中午,法官立即决定亲自到阎良将8000元交给原告孙女士。

当孙女士看到未央区法院的法官放弃午休时间,将8000元案件款亲自送到她手中时,她深受感动:“我自己不懂法,脾气也不好,没有和被告某中介公司好好沟通就去起诉。如果不是你们,这8000元真不知要到什么时候才能要回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