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好三个月完工十个月还没装修完 吉林市一消费者获赔7500元

李女士与装修公司签订了3个月装修完毕的合同,可是商家装修了10个月也没完工,装修效果也不满意。10月22日,经过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船营分局越北所调解,装修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李女士7500元。

69岁的消费者李女士来到了越北所,诉说了她在装修房子时遇到的“揪心事儿”。

李女士说,今年1月,她与某装修公司签订合同,合同上约定了工期为3个月。可现在已是10月下旬,装修公司迟迟未能完工。她发现,施工完成的部分与当时设计图纸上的效果也不一致,便多次与该装修公司协商,均未得到解决。无奈,她来到越北市场监督管理所寻求帮助。

得知情况后,越北所工作人员立即联系该装修公司的负责人,进行调解。调解时,商家解释说在施工过程中,因为原先约定的装修材料缺货,所以他们在征求了李女士的意见后,采用了其他装修材料,但是李女士对装修后的效果并不满意,导致一直返工。双方就违约责任问题争执不下。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执法人员认为,商家为消费者提供装饰装修服务,由于逾期未交工,这种违约行为已经给消费者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也属于装修合同纠纷,经营者包工包料。双方签订协议,是一种典型的合同关系,但在施工过程中,经营者因个人原因未按合同约定的装修材料进行施工,构成了违约,理应担责。

通过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双方各让一步,达成和解意见。商家因装修延期,合同违约,赔偿给消费者李女士7500元。问题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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