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0802民初2153号

王保仓:

本院审理原告张连社诉被告王保仓、 申孝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监督卡、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新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