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钱没写借条 律师“设计”固定借款金额及利息

2016年,李先生陆续向曾某打款,曾某也陆续打款给李先生的妻子,也就是说,双方之间有经济往来,但双方都没有把这些往来钱的性质说透,到底是借款还是其他什么用途,以及借款利息到底是多少。李先生自己大概算了一下,可能有30多万元。

由于迟迟不见曾某再打钱到银行卡里,李先生求助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唐宏波出主意。唐宏波律师支了一招:和曾某商量写一个还款协议。如果曾某依据约定不还钱,就可以立即起诉对方。

在唐宏波律师的帮助下,双方经过算账,最终达成了还款协议,从而李先生固定了尚欠借款本金23万余元及利息的利率,并约定曾某如果没能按时支付利息就视为违约,李先生可要求曾某归还全部借款,支付利息,并要承担律师费等费用。

由于曾某没有及时给付,李先生将曾某告到了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曾某向李先生偿还借款本金23万余元及利息,并承担2万元的律师费。

据了解,目前,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

借钱简单追账难 出借人应注意的事项

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公司合同管理及风控业务中心、公司争议与诉讼仲裁业务中心主任唐宏波律师介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大多数是出借人提起的诉讼,但并不是出借人提起的诉讼请求都能得到法院支持,归结原因,主要有以下因素:

借款人不能明确。许多出借人借钱时,借款人没有出具借条,出借人也不清楚借款人的身份信息,不能确定借款人;即使有借条,借款人也没有留下借款人的身份信息或者留下的身份信息有误,更没有留下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到借款人不还款出借人准备提起诉讼时,因被告不能明确,立不了案。在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庭审中发现被告“张三”告错了,是另外一个“张三”,原告只有撤诉后另行对借款人提起诉讼。

出借人不能提供借款支付给借款人的证据材料。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是要审查借款事实是否成立。例如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张三出借了一张100万元的借条给李四,庭审时被告张三说没有收到借款,原告李四说是交付的100万元是现金,但李四没有提供有付款能力和当时有这么多现金的证据。法院最终没有认定该借款事实,驳回了李四的诉讼请求。

在另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款人王五先出具了50万元的借条,出借人赵六次日银行转账,但是不是汇给的借款人王五,而是汇给了刘一,借款人王五在庭上否认收到该借款,否认指定第三人刘一代收款,出借人赵六也不能提供借款人王五指定第三人刘一代收款或者第三人刘一将款付给借款人王五的证据,法院最终没有认定该借款事实,驳回了赵六的诉讼请求。

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出借人吴九要求借款人郑十从借款之日支付借款利息(年利率24%),但是借条中没有约定利息,被告郑十否认借款有利息的约定。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之规定,不支持原告吴九请求被告郑十从借款之日起支付利息(年利率24%)的诉讼请求,只支持被告郑十从逾期之日起支付利息(年利率6%)的主张。

都市热报-厢遇记者 唐中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