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消防考试之《建规》学习(九)-----厂房、仓库的防火间距

1、 甲类厂房、仓库之间以及与一二级

乙、丙、丁、戊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12米,耐火等级每降低以及间距增加2米,如甲类与三级是14米、与四级是16米;

2、 一二级乙、丙、丁、戊类厂房(仓库)与一二级乙、丙、丁、戊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10米,耐火等级每降低一级,间距增加2米,如一二级之间10米、一二级与三级12米、一二级与四级14米、四级与四级18米等;

3、 甲乙类厂房(仓库)与单多层民用建筑不得小于25米、与高层不小于50米;

4、 甲、乙、丙、丁、戊类厂房与高层厂房的防火间距,一二级之间不小于13米,耐火等级每降低一级,间距增加2米;

5、 丙类厂房与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是,一二级单多层对高一类20米、对高二类15米,耐火等级每降低一级防火间距增大5米;高对高一类不小于20、高二类不小于15米,厂房三四级间距不变;

6、 丁戊类厂房与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是,一二级单多层对高一类15米、对高二类13米,耐火等级每降低一级防火间距增大5米;高对高一类不小于20、高二类不小于15米,厂房三四级间距不变;每降低一级防火间距增大5米;

7、 室外变配电站与甲乙类厂房的间距不得小于25米,5≤t≤10与丙、丁、戊类厂房与高层厂房的防火间距是,一二级之间12米、一二级与三级15米、一二级与四级20米,10<t≤50与其它等级的防火间距是从前面的第二个数子开始即15米开始,每降低一个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增大5米;t>50时从上一组数子的第二个开始即15米开始,每降低一个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增大5米;

确定防火间距需要注意的问题:

1、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30m。

2、 单多层戊类厂房与戊类厂房(库房)的防火间距可减少2米,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把戊类厂房看做民用建筑;

3、 丙丁戊类厂房内的附属生活用房按民用建筑处理,且与厂房的间距应≥6米;

4、 厂房间距不限的条件:a、较高一面的外墙是防火墙;b、同高时一面是防火墙且屋顶耐火极限不小于1小时;c、丙丁戊类较高一面比较低的屋顶高15米及以下是防火墙;

5、 丙丁戊类厂房相邻的外墙采用不燃烧体时,外墙上开设的门窗洞口不正对且小于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分区可减少25%;

6、 一二级厂房较低一面是防火墙、屋顶无天窗且耐火极限大于1小时;较高一面采用防火墙,其上开设的门窗洞口采用防火窗、门、防火卷帘、防火水幕时,其防火间距不小于6米,丙丁戊类厂房不小于4米;

7、 相邻仓库的外墙均为防火墙,丙类≥6米、丁戊类≥4米;

8、 仓库的防火间距不限的条件同4的要求加上两座仓库总占地面积不超规范规定的一座占地面积;

9、 高层厂房与液体(气体)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13米;

10、 厂房外附设的化学易燃物品设备,其外壁与相邻厂房的室外附设设备外壁或相邻厂房间距,不应小于规范规定的防火间距的要求。不燃材料制作的室外设备,可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

直埋于厂房外墙外的丙类液体储罐,其总容量应≤15m³,且面向储罐一面4.0米范围内的建筑外墙均为防火墙,防火间距可以不限;

11、 当厂房采用U”形或“山”形其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规范要求,当总占地面积不超过厂房的防火分区要求是,其间距可以采用不小于6米;

12、 成组布置时(甲类、高层除外),组内的总建筑面积小于规范对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按组内建筑的防火分区较小者确定,防火分区面积不限者,不应大于10000m²);组内建筑高度>7米时,间距应≥6米;组内建筑 ≤7米时,间距≥4米,组与组按规范的规定取值;

13、 一级加油站(加气站)与以及加油加气站不得建在城市建成区内;

14、 建筑耐火等级低于四级可按四级考虑;厂区内建筑与围墙的间距不小于5米,与旁边建筑按规范取值;

15、 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表:

16、 粮食筒仓与其他建筑、粮食筒仓组之间的防火间距:立筒仓主要分为500-10000立方米、10000—40000立方米、40000—50000立方米和大于50000立方米四个区间,浅圆仓主要分50000立方米及以下和50000立方米以上两个档次;,他们之间的间距立筒仓—立筒仓前面连个区间合为一个是15、20、25米,仓容每提高一个等级间距增加5米;立-浅及浅—浅之间的间距为20、25米,仓容每提高一个等级间距增加5米;

特例:当粮食立筒仓、粮食浅圆仓与工作塔、接收塔、发放站为一个完整工艺单元的组群时,组内各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受本表限制;粮食浅圆仓组内每个独立仓的储量不应大于10000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