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抓贼”致对方死亡应不应该担责?

【前言】

深夜在自家厕所发现陌生男子,怀疑其是小偷,在“抓贼”过程中,导致对方死亡,行为人陈定被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这起发生在广西桂林市的案件引发了激烈的讨论,有人认为其是正当防卫,也有人认为行为人采取行为不当,应当承担责任。

【案件要点】

从昆山反杀案,到涞源反杀案,暴露了我国刑法中正当防卫条款适用过于机械,适用范围过窄的问题,也为相关案件审判提供了参考。有利于保障公民在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以必要的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因此,在本案中,许多网友也认为,深夜在自家厕所发现陌生男子,难以判断其具体企图,任何人都会倾向于控制住对方,并无不妥。且行为人在控制住对方后,及时报警。是因为对方自身原因,导致死亡,行为人不应当承担责任。

从本案相关报道来看,在此种情况下,行为人采取的相关措施并无不妥,且及时寻求公权力救济,行为人不可能预见到对方有疾病。退一步讲,即使行为人在控制、压制对方时,在力度、手段方面有过激之处,也是完全合理的,法律不强人所难,不可能要求我们在防卫时完全恪守行为边界,毫不过分。

但本案有几个问题,需要明确:

一、对方是否正在实施盗窃。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行为,该陌生男子当时具体是否在实施盗窃行为,需要进一步调查和取证。但退一步讲,即使该男子并未实施盗窃,但其未经他人许可,进入他人住宅,可能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住宅主人实施正当防卫,将其控制,也并不不妥。

二、对方具体死亡原因。按照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鉴定意见书显示:“死者黄清符合腹腔受到挤压及心脏病导致急性呼吸循环系统功能障碍而死亡。”从当事人供述来看,行为人在压制对方时,曾摔倒压在对方身上。需要确定对方具体是因为压制行为还是其他行为死亡。如果是正常压制过程中,导致对方死亡,行为人不可能预见到此种结果,不应当承担责任。但如果是在压制住对方后,行为人又另外实施了殴打或者其他行为,导致了对方死亡的,应当承担责任。

三、此外,本案与昆山案、涞源案不同,对方实施的并不是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因而不构成特殊正当防卫,造成对方死亡的,可能需要承担责任。

【结语】

本案最终如何判决,取决于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认定。但本案的意义在于,在强调正当防卫合理性的同时,我们也应当意识到,正当防卫应有边界,不得过当。不能主张“小偷进屋,一律打死”,在正当防卫或者采取其他私力救济手段时,应当尽量保持克制和理性,并及时通过报警等方式寻求公权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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