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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是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
讓債務人的妻子承擔連帶責任,不言而喻有著巨大的現實意義。當下,很多債務人把財產轉移到配偶的名下,或者採取離婚的方式,來逃避債務的履行。一旦將債務人配偶的捎上,實際上就對債務的清償有了保障。但是現實總是骨幹的,很多時候要求債務人的配偶並不是一帆風順的。
很多時候,債權人已經起訴後,才意識到債務人有配偶,這筆債務,有可能是夫妻共同債務。這個時候要想追加被告人,要簡單一些,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可以向法院提出追加。但是第二種情況就要複雜一些,那就是在上訴以後,才發現需要追加當事人。
我國的訴訟法採取的是二審終審制,如果在二審中追加當事人的話,意味著追加的當事人並沒有能參加一審的審理。
有些時候判決已經生效,進入執行階段,債權人才意識到債務人有配偶,想讓其承擔連帶責任怎麼辦呢?有人會說。到法院申請再審,但是這種方式並沒有法律依據,因為法院再審是有條件的。《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列舉了人民法院再審的條件,其中並沒有哪條說,遺漏了當事人可以申請再審的,能靠的上邊的是(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但是很明顯,這兩條有些牽強。而且申請再審程序非常複雜,耗時也長。
因此要追加被執行人配偶唯有一個方法,就是另行起訴。讓很多人困擾的是,法院採取的是“一事不再理”原則,另行起訴是否被法院駁回。
那麼好了,這個複雜的問題終於說明白了,那就是如果判決已經生效,想追加債務人的配偶需要另行起訴。但是別忘了最關鍵的一點,那就是你必須證明,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才可以,否則也就失去了訴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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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夫妻共同債務,您可以要求其配偶承擔還款的義務。但是,需要證明該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那麼,什麼是夫妻共同債務?一般情況下,1.以夫妻共同名義的對外的借。2.配偶一方以自己名義借款,另一方事後追認。3.借款被用於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等等情況,一旦法院認定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那麼夫妻之間要對債務要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具體的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