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越南人因非法入境被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日前,越南籍黄某某(译名)、越南籍胡氏某某(译名)、越南籍胡文某某(译名)等三人因非法结伙入境,被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依法批准逮捕。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17日,公安机关民警在临桂区僚田收费站巡逻时,发现收费站附近一辆大巴车因故障停放在路边,遂上前查看,发现该大巴上乘坐着30名越南籍人员。经盘查,该30名越南籍人员均无正常签证入境手续。民警于是将30名越南籍人员带回进一步审查。

在审查中发现:越南籍黄某某(译名)、越南籍胡氏某某(译名)、越南籍胡文某某(译名)三人涉嫌结伙非法偷越我国国(边)境犯罪,遂将三人依法刑事拘留。其余27名越南籍人员因不构成犯罪,被依法遣送出境。

侦查人员查明:黄某某(译名)、胡氏某某(译名)、胡文某某(译名)三人的亲戚胡氏某(译名)嫁到了中国内地,胡氏某(译名)将于近期生小孩,该三名犯罪嫌疑人想到中国探望。于是该三人通过胡氏某(译名)的中国籍丈夫王某某联系到在越南专门帮人偷渡进入中国的介绍人,于2019年2月11日晚19时许,在介绍人帮助下通过中国广西凭祥水口口岸附近的一处便道非法进入中国境内。

2019年4月11日,公安机关根据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对我区外国人犯罪案件管辖实行相对集中管辖制度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将此案提请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经审查,越南籍犯罪嫌疑人黄某某(译名)、胡氏某某(译名)、胡文某某(译名)三人结伙在未办理中国签证的情况下,非法偷越中国边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涉嫌偷越国(边)境罪,遂依法批准逮捕。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法条链接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文字/审核:杨晖/刘杰、刘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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