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无证驾驶报废摩托 致自己受伤获刑又罚金

近日,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8年1月9日,陈某(无摩托车驾驶资质)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已报废),沿滨河东路往北桥方向行驶,至同聚大酒店路段时,与停靠在道路右侧的小汽车(停放人为文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受伤,上述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路人拨打110和120电话,陈某被救护车送往医院医治。交警在医院对其血样进行提取,经检验,案发时陈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56.1137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经萍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认定,陈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萍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于2018年2月11日对被告人陈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陈某无证驾驶摩托车,且负事故主要责任,从重处罚。其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