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这个开发商如此大胆,被判赔偿一倍购房款,不冤!!!

欣喜若狂去买房,“套路”销售员出场忙

2017年8月初,李某到泗洪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售楼处看房。在此期间,该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经理王某与李某恰谈购房事宜。后在销售经理王某的指导下,李某共向王某交付购房款138867元,王某向李某出具了加盖房地产公司营销专用章的收据。

2017年8月19日,该房地产销售经理王某与李某签订了商品房确认单,该确认单中约定了李某所购房屋的位置、单价、总价等内容。随后,王某让李某回家等候通知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心急如焚签合同,屡遭“闭门羹”惊觉慌

李某交完首付款后在家等开发商通知签正式合同及办理按揭手续,但时间一天天过去,却始终没有收到任何通知。在此期间,李某多次联系销售经理王某,均被以“正在办理”“审批手续繁琐”等理由搪塞。

几个月后,李某等到的却是销售经理王某的电话不接、短信不回,仿佛人间蒸发了一般,杳无音信。这时,李某才觉得事有蹊跷,再到售楼处进行询问,售楼处人员虽认可王某曾系其销售经理,但王某已经离职,且未将李某所述购房款交给开发商,故不同意继续与李某签订购房合同。此后,李某多次找开发商,但开发商均拒绝与其签订合同及交付房屋。

无奈之下提诉讼,庭审未结房已售

对于李某来讲,其百思不得其解,折腾了半辈子才买这一套房,怎么把钱交给楼盘的销售经理后,开发商就不认账了呢?

2018年2月,李某无奈将房地产开发商诉至泗洪法院,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并交付房屋。泗洪法院立案后,向该房地产开发公司邮寄诉讼材料,且材料被公司签收。2018年3月底,泗洪法院组织双方第一次开庭审理。因双方均需补充证据,法院于2018年4月中旬进行第二次开庭审理,但在开庭之前,该房地产开发商突然向法庭陈述,涉案房屋已经于2018年4月初即第一次开庭结束后就已经另售他人且已经办理网签手续。

该消息如晴天霹雳一般让李某深受打击。而对于法院来说,庭审还没有结束,涉案标的物便被处分的情况还是比较少见。面对此种突发状况,李某深知其交付房屋的愿望已经彻底破灭,只能寻求其他救济途径。

恶意行为食恶果,一倍赔偿不算多

因房屋已经被开发商出售他人,李某的诉讼目的已经无法实现,李某历经失望、绝望后,只能另行向开发商主张返还购房款,并同时要求一倍购房款的赔偿。2018年4月中旬,泗洪法院再次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销售经理王某作为涉案房地产开发商的工作人员,其与李某恰谈购房事宜并收取购房款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且涉案房地产开发商在李某要求其履行购房合同并已经提起诉讼的情形下将涉案房屋另行出卖给他人,明显属于恶意,构成“一房二卖”,故该房地产开发商在全额返还李某购房款138867元外,还应承担一倍购房款的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该房地产开发商不服并上诉至宿迁中院。2019年4月初,宿迁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现该案已经生效。

编者按:涉案房地产开发商的上述行为,既损害了李某的权益,也造成了其公司较大的负面影响,更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纯属“弄巧成拙”、“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该房地产公司虽悔不当初,但其必须要对自己的恶意行为付出代价。在房价上涨的今天,其多赔偿的一倍购房款,恰恰可以弥补李某近一年的房价上涨产生的损失。

房屋买卖有风险,正规渠道更保险;

正式合同签订前,手续齐备再交钱;

人名标的数量全,约定明确才安全;

一旦诉讼至法院,保全也是不二选;

心怀不轨房二卖,退费赔偿一齐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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