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等七人恶势力犯罪集团寻衅滋事案 二审宣判

2019年4月24日上午,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孙某某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主犯张某某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对犯罪集团其他成员范某某、侯某某、张某某、肖某、刘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九个月至二年零十个月不等的刑期,并追缴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六十四万七千五百元(已缴纳五万六千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起至2018年1月期间,孙某某为谋取不法利益帮助铜陵某公司催收债务,纠集被告人张某某、范某某、候某某、张某某、肖某、刘某某等无业人员采取上门滋扰、堵锁眼、跟踪、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张贴催收函等方式,多次向郭某某、秦某某、都某某、陈某、朱某、曾某某、林某某、郑某某催收债务,造成被害人产生恐惧、恐慌心理,形成心理强制,影响他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形成了以孙某某为首,以张某某等为骨干成员,以范某某、候某某、张某某、肖某、刘某某等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有组织的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64.75万元。

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孙某某组织、领导张某某、范某某、候某某、张某某、肖某、刘某某等人对多人多次采取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威胁、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孙某某、张某某、范某某作案八起,候某某作案七起,张某某、肖某、刘某某作案四起。根据各上诉人的犯罪情节、量刑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