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不法分子将“丢包诈骗”升级成“丢包盗窃”

随着“丢包诈骗”被多次曝光,如今很容易被人识破了,但是一些不法分子却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升级”。4月18日,天府早报记者从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公开审理的一起团伙盗窃罪案件获当庭宣判。被告人张某、汤某、雷某正是在“丢包诈骗”的基础上进行了“加工”,最终构成盗窃罪,分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据悉,张某、汤某、雷某带着新套路来到成都市某车站外,雷某故意将钱包丢在被害人田某身边,张某扮演捡钱人员以一起分钱为由将田某骗上汤某驾驶的轿车内,“失主”雷某以找寻丢失财物为由随后上车,三人在车上相互配合套出田某的银行卡密码后,假意相信田某清白让其安然离开。殊不知,在这期间张某趁田某不备,已将田某的现金1000余元、手机及银行卡盗走。随后,张某等人在ATM机上将田某银行卡内5100元取走,田某发现钱财损失后才恍然大悟,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龙泉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汤某、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窃取他人钱财和银行卡并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汤某、雷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汤某、雷某初次犯罪,其退赔田某损失12200元,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为打击犯罪,确保公民财产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张某、汤某、雷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分别判决被告人张某、汤某、雷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官表示,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务的行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在此类犯罪活动实施中,行为人在取得他人财产时的真正手段是什么,影响着罪名的最终确立。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不管是“丢包诈骗”还是“丢包盗窃”,实际上都是利用了受害人贪图便宜的心理,要戒除心中的贪念,增强自我防范意识。遇到有人“丢包”脑海中要常响起“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里边”。

天府早报记者 冯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