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嫖娼被行政拘留,如何合法解除与其劳动合同

导读:

员工嫖娼被行政拘留,单位应当如何解除与其劳动合同?

真实案例:

贾珍系金陵机床有限公司员工,2015年8月25日贾珍因嫖娼被被金陵市公安局做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15年8月25日至2015年9月3日,贾珍未前往金陵机床有限公司处上班,9月4日上班后亦未补办请假手续。 2015年9月12日,金陵机床有限公司向贾珍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载明:2015年9月1日至3日,贾珍在口头向警卫班长请假未得到批准的前提下不到岗上班,也未到公司办理办理书面请假手续,该行为违反公司员工手册8.2.5.1条,连续旷工3天或以上。金陵机床有限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和公司员工手册规定,于2015年9月12日解除与贾珍的劳动合同关系。贾珍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金陵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金陵机床有限公司支付贾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99093元。贾珍的请求会得到支持吗?

案例改编自(2015)镇民终字第1868号

案例解读:

员工因被行政拘留导致不能按时上班,在实务中有用人单三种方式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而不违反法律法规:一是通过《员工手册》规定旷工的方式,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关系(见《旷工3天就可以辞退员工?只有TA说了算!》);二是将赌博、吸毒、嫖娼等行为规定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见(2017)苏13民终2018号 );三是将被行政拘留看做是违法行为,以此来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关系( 见(2017)苏05民终1158号 )。然而不管哪种方式都需要用人单位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内部规章制度。

本案中贾珍认为,自己是因为被行政拘留导致无法按时出勤,并非《员工手册》中规定的“无故旷工”。但金陵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并未采纳其意见,驳回其仲裁请求。贾珍不服起诉状金陵市人民法院,法院同样予以驳回。一审法院认为:贾珍对是否实施嫖娼行为并非无法选择,对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后果亦非不可预见,贾珍选择作出该项违法行为即应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故被处以行政处罚并非贾珍不到岗上班的正当理由。另金陵机床有限公司规章制度已对请假手续及未请假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了明确规定,贾珍应予以遵守,现其在无正当理由,且未依规办理请假及补假手续的情况下不到岗上班,金陵机床有限公司依规对其作出旷工处理,并无不当。

律师建议:

1、通过上述案例,更加凸显了企业制定《员工手册》,完善内部规章制度的重要性。用人制定的员工手册应当在征求过工会和职工代表意见后下发,让劳动者进行签收,并表示已收好并认真阅读和理解,对其中所规定的内容无异议,即应代表员工遵守该份员工手册中的单位规章制度。当出现员工违规违纪时,解除与其劳动合同,有“法”可依。

2、当出现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时,一定要注意及时留证,如考勤记录等,相关文书让员工做好签收,以防止被申请劳动仲裁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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