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稅率下調對企業利潤有何影響,財務你真的弄懂了嗎?

4月1日開始增值稅稅率降低,網絡上已有很多關於稅率降低對企業影響的討論,有的人認為增稅稅稅率降低3個點(製造業),銷售方應該降價合同的3%;有的人認為增值稅是價外稅,銷售方降價應該為不含稅額的3%,且有人認為增值稅是價外稅,本輪降低稅率對企業利潤並沒有直接影響,他們認為本輪降低增值稅更多的是降低商品在最終環節,即最終消費者環節價格,可以促進消費和再投資,企業間接受利。

今天我們將通過4種情形來分析下增值稅稅率降低對企業利潤的影響。本文列舉的4種情形只考慮相關採購材料成本,未考慮期間費用等,同時因增值稅會產生附加稅,列舉的情形也考慮了附加稅(按增值稅的12%計算)的影響。同時因為4月1日即開始適用新稅率,本文也列舉了對納稅義務時間的判斷差異對利潤的影響。

1、情形一為採購環節發生在4月1日之前,且已取的16%的發票,貨物已發出,企業財務人員判斷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4月1日前,適用16%的稅率,此中情形下企業利潤總額為784.64萬。

2、情形二為採購環節發生在4月1日之前,且已取的16%的發票,貨物已發出,企業財務人員判斷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4月1日後(根據增值稅的規定,採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不管貨物是否已經發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均為收到銷售款或是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適用13%的稅率,此

種情況下企業需要繳納的增稅稅為68萬,相應的附加稅為8.16萬,比情形一下少繳納附加稅7.2萬,利潤總額為情形一多出7.2萬。

3、情形三為情形一的業務發生在4月1日後,採購和銷售環節均適用新稅率,此中情形下,增稅稅金額比情形1減少,附加稅也是降低,從這個角度看,增值稅稅率降低也會直接增加企業利潤。

4、情形四為一種極端情況,企業銷售貨物已經發出,財務人員判斷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4月1日前,適用16%稅率,而供應商判斷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4月1日後,適用13%稅率,此情形下繳納的增值稅金額最高,相應的附加稅最高,企業利潤最低。

通過以上情形分析,增值稅稅率降低也會直接影響企業利潤,另外因4月1日開始實行新稅率,企業財務人員對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判斷也會直接影響企業利潤,在實際工作中很多財務人員認為貨物在4月1日前發出的就適用16%的稅率,這種觀點是不準確的,通過以上情形一和情形二的對比也可以看出對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判斷對企業利潤的影響,希望財務人員在判斷時仔細理解稅法的規定(具體規定可參考我之前的文章《4月1日增值稅稅率調整如何準確判斷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