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遇到这2种情况,注册资本“认缴”变成“立即要缴”



新《公司法》已实施4年多,然而对于注册资本认缴制,很多企业投资人仍然没有认识到其中的法律风险。有些投资人误认为,公司股东(发起人)从此无需对注册资本承担责任了。
然而,“认缴”不等于“不缴”,最终还是要缴。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并没有改变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的规定,并且,当企业无力偿还债务被裁定破产清算之日或者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之日就是注册资本加速到期之日!

一、破产清算时认缴注册资本到期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的规定,认缴的注册资本应立即到期,作为股东应立即向债务公司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

二、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认缴注册资本到期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很多,但是,绝大多数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都与公司负债后长期不经营有关。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作为公司股东应当在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根据最高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注册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就是股东出资期限届满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