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貨|保險基礎知識(1)

一、保險概念

二、保險主體

三、保險標的

四、保險合同中的各種“期限”名詞解釋

讓保險更加生活

保險的補償原則

保險的賠償原則

保險的經濟補償作用是它的立身之本,而這個作用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1.財產保險的補償三要素:

保險合同中所規定的特定災難事故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限內

在保險合同約定的責任範圍內以及保險金額內

2.人身保險的給付

保險數額由投保人根據被保險人對人身保險的需要程度和投保人的繳費能力,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與被保險人雙方協商後確定

保險四大賠償原則

一、損失補償

損失補償原則是保險人必須在保險事故發生導致保險標的遭受損失時根據保險責任的範圍對受益人進行補償。其含義為保險人對約定的保險事故導致的損失進行補償,受益人不能因保險金的給付獲得額外利益。一般來說,財產保險遵循該原則,但是由於人的生命和身體價值難以估計,所以人身保險並不適用該原則,但亦有學者認為健康險醫療費用亦應遵循,否則有不當得利之嫌。

給你們小總結一下就是:

損失補償原則一共包含兩層含義:

1.以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為前提,有損有賠,無損無賠

「無損失,要錢沒有╮(╯▽╰)╭」

2.以彌補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為限,而不能使其獲得額外的收益,即以被保險人恢復到受損失前的經濟狀態為限,避免保險演變成為賭博行為或者誘發道德風險。

「賭博和道德危機大家都比我懂(#^.^#)」

二、近因原則

近因原則是指判斷風險事故與保險標的的損失之間的關係,從而確定保險補償或給付責任的基本原則。近因是保險標的損害發生的最直接、最有效、最起決定性的原因,而並不是指最近的原因。如果近因屬於被保風險,則保險人應賠償,如果近因屬於除外責任或者未保風險,則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給你們小總結一下就是:

1.保險人(保險公司)怎樣賠

「近因原則,導致保險事故發生最直接、最有效、最起決定性的原因」

「‘近因’屬於被保風險」

2.保險人(保險公司)怎樣不賠

「‘近因’屬於除外責任或者未保風險」

三、分攤原則(只適用於財產保險)

“分攤”用於普通財產保險時,係指保險標的遭受部分損失時,如果保險金額低於標的出險時的實際價值,是為不足額投保,損失賠償應該根據保險金額和標的實際價值的比例分攤計算。

“分攤” 用於海上保險時,係指保戶對共同海損或救助費用的分攤。如果保險人承保此項責任,就由保險人負責攤付。

“分攤” 用於經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保險人所共保的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係指有關共保的保險人均須根據標的實際損失和各自應負的責任,按比例分攤賠償損失。

“分攤” 用於重複保險,係指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承保同一標的的有關保險人根據實際損失和應負的責任,按比例分攤負責賠償的一種規定 (如一個保險人已付出的賠償超過其按比例應負的責任,則其超過的部分可向另一保險人攤回。

重複保險:

是指同一被保險人以同一標的物向兩家或者兩家以上的保險人投保相同的保險,而且保險總金額超過該標的的價值的行為

「A為一價值1萬元的蘋果分別向BC兩家保險公司投保共計1.5萬保額的被偷吃險種」

給你們小總結一下就是:

保險人如何對損失後的賠款進行分攤的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種:

1.比例責任制。又稱保險金額比例分攤制,是各保險人按各自單獨承保的保險金額佔總保險金額的比例來分攤保險事故損失的方式。計算公式如下:

「某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該保險人的保險金額/所有保險人的保險金額總和×實際損失」

2.責任限額制。也稱賠款比例分攤制,是指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以單獨承保時的賠款額作為分攤的比例而不是以保額為分攤的基礎。計算公式為:

「某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該保險人單獨承保時的賠款金/所有保險人單獨承保時的賠款金額的總和×實際損失」

3.順序分攤制。按出單時間順序賠償,先出單的公司在其保險限額內賠償,後出單的公司只在其損失額超出前家公司的保險額時,再在其保險限額內賠償超出部分,如果在有其他保險公司承包,那麼依據時間順序按照此方法順推下去。

「你先賠,我墊後」

四、代位原則(只適用於財產保險)

保險人根據合同的規定,對被保險人的事故進行賠償後,或者在保險標的發生事故造成推定全損後,依法向有責任的第三方進行求償的利益,獲取的被保險人對受損投保標的的所有權。中國的保險法律法規要求,保險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代位求償權,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有義務協助保險人向侵權人索賠。

給你們小總結一下就是:

A車撞B車

A車不賠償

B車先報B保險

B保險找A車賠償

保險的最大誠信原則

含義

保險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內,應依法向對方提供足以影響對方作出訂約與履約決定的全部實質性重要事實,同時絕對信守合同訂立的約定與承諾。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