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仅 25 岁的大疆 DJI 员工或因过劳而猝死家中?谁的责任?

大疆公司可能不承担任何责任。首先明确,大疆公司和员工之间为劳动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及十二条的规定,

基本是排除了适用侵权责任法的可能。所以公司赔不赔钱基本就是看是否构成工伤。(当然,这一点会有争议,欢迎大家讨论。)

而工伤的认定又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法律规定的非常明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从三个方面将工伤进行了分类,分别是职业病、意外事故、视为工伤。职业病十类,过劳死(一般来说指劳动过程中由于沉重的身体、心理负荷导致疲劳的不断累积,造成原有的高血压或心脑血管等疾病恶化,出现急性循环器官障碍并最终导致死亡)哪个都放不进去,意外事故更是算不上。所以唯一可能的就是从第十五条入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司法实践中,过劳死要是能算作工伤,基本就是靠这一条的第一款了。三个要求:1、工作时间、工作岗位。2、突发疾病。3、48小时内死亡。从讣告来看,突发疾病48小时内死亡肯定是符合了,但是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应该是肯定算不上,这也是正常的普遍认识,毕竟在家里又是休息时间。

可是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着在家加班突发疾病死亡被认定为工伤的案例。也就是引起争议的(2017)最高法行申6467号裁定,最高院认定第十五条视为工伤时使用的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相对于“工作场所”而言,“工作岗位”强调更多的不是工作的处所和位置,而是岗位职责、工作任务。职工在家加班工作,就是为了完成岗位职责,当然应当属于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也就是说,如果本案中死者在去世前存在通宵加班的情况,也确实存在着认定工伤的可能。

在此,我多说几句,其实过劳死在很多国家地区都已经当做工伤来认定了,如日本日本劳动省针对“过劳死”制订了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以2001年12月台的《关于脑血管疾病与虚血性心脏疾病(负伤引起的除外)的认定标准》最为典型。劳动省在制订《认定标准》时以丰富的医学经验为依据,为认定过重性劳动提供了量化标准,即发病前1个月加班时间超过100小时或者发病前2至6个月每月平均加班时间超过80小时。同时,《认定标准》还将“过劳死”的考察时间由死亡前1周延长为死亡前6个月。

而我国,较为死板的认定方式,尤其是这个

48小时产生了很多伦理性的争议。并引发了“家属拼命埋活人,单位拼命救死人”的荒诞现象。2012年10月,51岁的建筑工人尹广安工作期间因突发脑溢血被送入医院,入院6个小时后,医生就宣布其脑死亡,但劳务公司要求医院用呼吸机维持尹广安的生命超过48小时,以逃避工伤赔偿。而尹广安的家属则为了获得工伤赔偿,主动拿下呼吸机,让其“自然死亡”。

最后补充点感想:我们这代人应该会挺不容易的吧,上有老下有小,又不能人人都是王岳伦。不仅仅是IT行业,你看看公安、法院,每年过劳死的也不少。保重身体,才是对家人最大的负责。